2016年,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3年。与之在公司业务有关联的山东一家公司负责人王永祥,也因贪污与挪用资金罪获刑16年。
11月1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采访获悉,王永祥申诉被驳回后,近日已向检方申请抗诉。他认为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起诉书指控的贪污投资款,在银行流水中也显示记录为企业间的“往来款”,并且已归还,因此检方指控的贪污罪名并不成立。
▲2020年5月,广东高院驳回王永祥贪污、挪用资金案申诉申请。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涉案4亿中石油高管案,牵出王永祥
在陶玉春案件的犯罪事实中,牵涉到王永祥的参与,在陶玉春落马不久后,王永祥被查。
根据珠海中级法院判决显示,曾任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的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463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00万元给予他人购买股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95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28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陶玉春的涉案金额逾4亿元,一审宣判后,陶玉春表示不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在陶玉春的裁判文书中,提及了与王永祥购买干粉“吃”1600万元差价的事实以及与王永祥公司相关合作。
被判贪污,王永祥终审获刑16年
现年58岁的王永祥是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检方以贪污、单位行贿以及挪用资金三项罪名,将王永祥诉至法院。
根据指控,2003年,作为深圳技开和深圳中油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中油器材)两家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公司——胜利油田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实业公司),出资购买临沂金柱钢管有限公司,并占该公司90%股份,王永祥被委派负责该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2003年12月,王永祥与青岛实业公司法人代表陶玉春和总经理孔某某商定,注册成立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简称华宝公司),由青岛实业公司直接出资510万元,占股51%,王永祥指使他人伪造“陈某珍”签名,将金柱钢管公司资金490万元作为陈某珍的个人出资款,投到华宝公司,占股49%。
华宝公司成立后,王永祥受青岛实业公司委派,担任华宝公司董事,负责该公司具体经营管理。2005年5月,王永祥通过伪造股东会议和他人签名的方式,将华宝公司51%的股份无偿转到自己名下,将以陈某珍名义持有的华宝公司490万元股份无偿转给临沂另外两家公司。为便于控制,王永祥又安排华宝公司员工以受让股份的形式代持490万。
检方称,王永祥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实际侵吞了青岛实业公司持有的华宝公司51%的股份,加上王永祥以陈某珍名义持有的490万元股份,华宝公司1000万被王永祥个人完全侵吞。
▲判决书里认定的证据显示,股权转让协议是通过正常的工商手续办理,有双方公章认可。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6年6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永祥有期徒刑16年,法院认为王永祥受国有公司青岛实业公司委派,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宣判后,王永祥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广东高院裁定驳回王永祥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6日,广东高院驳回了王永祥的申诉,理由是王永祥称通过向青岛实业公司供应等值货物的方式抵销青岛实业公司的出资,但未能详细交代向青岛实业公司供货的时间、金额、货源、交易方式等细节。虽然青岛实业公司注销审计显示510万元已经收回,但公司会计证明不同会计科目之间不能对冲,所以王永祥提出的以等价货物置换国有股权的证据不足。
申请抗诉,辩称系企业往来款
虽然广东高院驳回了王永祥的申诉,但王永祥坚持认为贪污证据不充分。
法院判决认定王永祥构成贪污的一个要素是,其所任职的青岛实业公司是百分百国有全资性质的企业,只是由于陶玉春等人操作手段,使得该公司一直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
对此,王永祥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认可陶玉春等人采取了相应的操作手段以避开了国有资金出资人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既然脱离了监管,该国有资产就转变成了陶玉春等人套取的个人违法所得,也就成为陶玉春等人控制的个人企业,进而由青岛实业公司投资的华宝公司也不再具有国有公司的性质。
相关法律文书也记载了陶玉春证言,其表示“公司的重大决策是我决定,包括领导班子、股权变更以及资产处理,后来公司注销都是由我决定”。同时证据显示,青岛实业公司并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逃避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据此也能反映青岛实业公司并非国有公司,王永祥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法院认定王永祥贪污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其侵吞510万元投资款。王永祥的辩护律师认为,多份在案证据显示,青岛实业公司汇入华宝公司的510万元是企业往来款而非投资款,陶玉春证言称510万元后来肯定收回了,并且青岛实业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报告显示510万元也已经收回,清算报告根本没有提及在外面还有510万元的股份。
▲财务清算文件显示,并没有510万元涉案款的债务记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王永祥通过伪造股东会议和他人签名的方式,将青岛实业公司持有华宝公司51%的股份无偿转到自己名下”,王永祥的律师认为,任何一个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要想办成转让股份的事情都绝对少不了公司的印章。青岛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所持有的华宝公司510万元转让给王永祥,与王永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印章,随即股权转让得以实现。可见,加盖了青岛实业公司印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才是股权转让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公章,别说是伪造的签名,就是真实的签名都别想将股权转让。因此在具有真实盖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11月1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王永祥家属处获悉,虽然高院已驳回申诉,但是他们目前已经向广东省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检方对自己的案件进行抗诉,并申请调取两家公司的详细账目,以确认510万元到底有没有返还给青岛实业公司。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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