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2019年,北京张女士因开发商一句“交房前都可以无理由退房”的承诺,爽快地缴纳了近40万元定金和部分房款。但当她因没能获得购房资格要求退房时,当初的“定心丸”成了“闹心药”。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她在京津两地来回奔波,反复交涉,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张女士的遭遇绝非个案,近年来,不少购房者在退房时都遭遇过“有条件退房”“无限期退款”甚至是“拒绝退房”。房地产商和退房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屡屡发生,有的还闹上法庭。
梳理这些案例,发现开发商有个共同的“套路”:先用“无理由退房”承诺吸引购房者,以达到引流、促销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却玩文字游戏,暗藏着众多陷阱。等消费者真要退房时,开发商“原形毕露”,找各种理由推三阻四,就是不退钱。
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都属于促销广告宣传,如果不兑现,那就涉嫌虚假广告,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对房地产商打着“无理由退房”幌子给退房者“挖坑”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经营资格的要取缔经营资格,不能让“无理由退房”成为骗人的“虚假广告”,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上述案例也提醒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证据意识,不要轻信相信开发商,最好与开发商签订《无理由退房承诺书》,切勿抱着“反正能退房”的心理,草率购房。面对开发商“无理由退房”明显违约行为,不要怕麻烦,不要当“背锅侠”,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去法院正大光明地起诉,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 李洪鹏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