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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发布|首设歇业制度,特殊情况下经营困难企业最长可“休眠”3年
08-25 17:40:09 来源:上游新闻

8月25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了解到,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为避免休眠公司异化为“僵尸企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图片来源/国新网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条例》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

建立歇业制度,目的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杨红灿表示,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备案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没有备案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还要求,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就视为它恢复了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条例》同时规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要求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歇业的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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