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丈夫背着自己有婚外情,给情人转账,送手机、送首饰。做妻子的怎么办?这笔钱能要回来吗?近日,利川市法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人民币238300元、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价值6388元)、金戒指一只(价值873.5元)、金手镯一只(价值7385元)、金吊坠一个(价值1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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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黄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黄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声称将与其结婚。李某于2017年9月到黄某所在地后,由黄某为其提供住房和每月数额不等的钱款。
2017.9.26—2018.7.28
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给付钱款共计13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给付钱款共计6300元。
2017.10.18
黄某支付873.5元(以旧换新)为李某购买金戒指一只。
2017.10.19
黄某以“聘金”名义向李某汇款200000元。
2017.10.22
黄某支付6388元为李某购买苹果8plus手机一部。
2018.4.15
黄某支付7385元为李某购买金手镯一只。
2018.6.18
黄某支付1189元为李某购买金吊坠一个。
2018年1月8日,黄某、李某(买受人)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李某购买某商品房,总价款576941元。黄某支付该商品房价款后,先后向李某之父及弟弟汇款166869元,由李某之父及弟弟代为装修。该商品房现由黄某实际控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李某发现黄某尚未离婚,且双方因未生育子女等发生矛盾后于2018年8月分手,随后张某诉法院。
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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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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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某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相识并声称与其结婚,此后李某明知黄某与张某尚未离婚而仍与黄某保持婚外同居关系,不仅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而且黄某、李某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黄某基于婚外同居关系而向李某赠与大量钱财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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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主张黄某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向李某赠与人民币合计368300元,根据其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其数额为338300元。其中,除黄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李某汇款200000元外,余下138300均为按月给付且数额不等,根据其转账日期和金额,该138300元应属黄某给付李某的生活费而非纯粹的赠与,李某关于该款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消费开支的抗辩意见,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黄某具有重大过错,而张某在本案中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酌情由李某赔偿张某该部分财产损失中的38300元,其余损失张某可另行向黄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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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某婚外同居期间,向李某赠送金戒指一只(价值873.5元)、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价值6388元)、金手镯一只(价值7385元)、金吊坠一个(价值1189元),及以“聘金”名义向李某汇款200000元,因张某拒绝追认黄某的上述赠与行为,可认定黄某擅自将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据此,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苹果8plus手机一部、金戒指、金手镯、金吊坠各一个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辩称“聘金”200000元的一部分已用于案涉房屋的装修,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黄某已另行支付166869元用于该房屋装修,故李某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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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的买受人虽为黄某、李某,但该商品房实际由黄某控制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足以证明黄某将该商品房赠与李某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张某要求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李某的姓名剔除或者变更为张某,于法无据,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合法证明,能够证明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而李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关于张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法院新闻|已婚男给情人赠钱又赠物 妻子起诉判决“原物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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