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消息,“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句浪漫的说辞如今迎来现实的考量。
近日,北京“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家务补偿”一事引发热议。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女士认为,其丈夫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遂要求对方予以经济补偿,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该案曝光后迅速引发热议:家务补偿合理吗?五万元多了还是少了?
对此,有律师表示,该判决对于改变社会观念有着积极意义,“应把家务工作当成职业来看待”。但在实践中,“家务补偿”的法律应用仍有许多空白。
“家务劳动可能形成无形的财产价值”
据媒体报道:陈先生与王女士系在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三年后,双方因矛盾分居,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20年10月,陈先生第三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婚后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对方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判决引发热议后,该案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回应表示,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
冯淼还表示,在《民法典》大框架下,金额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实属难得的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房山法院作出的这起判决或为适用民法典后首例支持家务补偿主张的离婚案。中国新闻周刊以“家务补偿”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呈现结果寥寥无几,且此前的判决均未支持家务补偿诉求。
有十余年司法系统工作经验,现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冯沛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这起判决的结果实属难得。
“家庭纠纷调解是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大多数离婚案都会以调解结案,尤其在对女方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作出判决”,冯沛霖称。
此次判决,适用的条文系今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此前,与家务补偿有关的法律条文见于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实践中,往往由于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没有书面的约定,导致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原条款几乎成为‘沉睡条款’”,冯沛霖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我国男性家务劳动时间对比女性占比不到30%。“由于近年来大家对婚前财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到最后却什么都没有得到”,冯沛霖说到。
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家理律所创始人易轶介绍,家务补偿是在财产分割之后额外给予的,“这起判决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起码从法律的角度认可了家务劳动的客观价值”。
在中国公益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创办人李莹看来,社会上一些观念仍认为从事家务的一方是从属性质的,没有真正认识到家务也是一份工作,在有些国家是作为一份职业来看待的。
“在我们以往接触的案子中,家务补偿很少被提出,甚至当事人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另外是很少能够得到认可,特别是缺乏证据的情况,比如两个人都是全职。”李莹表示。
取证成难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求家务补偿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实践中,家务工作如何举证却成为一个难点。
2016年四川达州市一起离婚案判决显示,就家务补偿诉求,“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江苏省徐州市一起判决书则写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既然是夫妻,就不太可能把生活的点点滴滴合成证据收集起来,不然这个日子肯定没法过。”冯沛霖说到。
李莹介绍,家务补偿只是在离婚过程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作的判定,在婚内无法主张,“对于大多数结婚不是为了离婚的人来说,很难积极地去保留证据”。
易轶则认为,在家务补偿方面,弱势方的举证责任应该要轻一些。在她看来,家务补偿条款当下可能更适用于全职太太/丈夫,即其中一方完全没有收入的情况,“主要的举证责任应该是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等等”。
五万元合理吗?
本案之所以引发广大关注,于其典型意义之外,还源于补偿金额的合理性。有不少网友指出,五万元的补偿甚至不如一个保姆的收入。
冯沛霖认为,在多种因素的限制下,补偿金额的确定会较为保守,“可能就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补偿。如果弱势方较困难一些,法官或会酌情考量,但并不是有钱就要多承担”。
易轶认为,补偿的考量还应考虑到日后弱势一方就业的问题以及此前丧失的机会成本。她认为,采取自由裁量的方式考量几个因素,进行一个范围性的补偿,眼下也是较为合适的方法,“劳动价值的范围和价值确定,还是一个需要在长期的实践和审判过程当中探索的问题”。
李莹则表示,若以家政服务的收入标准作参考,就当事双方居住地而言,五万元的金额显得有些过低,“没有回归其真实的价值”。
她指出,在法律条文中还有类似“补偿”精神的体现,比如经济困难帮助,还有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等等,“但在实际运用中,通常过于保守,或根本没有得到使用”。
原标题: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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