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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吴亦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或涉嫌“以其他手段”强奸
08-01 15:11:38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吴亦凡因“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被举报,但他被刑事拘留是否与都美竹相关,或者说本案是否还牵涉其他被害人,还有赖于警方进一步侦查。但根据警方此前所披露的信息,吴亦凡的行为,已涉嫌以其他手段强奸。

因吴亦凡的国籍是加拿大,他会否借此逃避惩罚?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袁勇律师认为,从目前已有资料显示,吴亦凡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旦其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警方情况通报

吴亦凡或涉嫌“以其他手段”强奸

张柄尧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强奸罪主要包括了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威胁手段;二是其他手段。

何为其他手段?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2013年1月4日,最高法以法释[2013]1号,将该解答明确予以废止。即何为其他手段,目前法律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再没有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通常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

根据此前警方通报,“2020年12月5日22时许,冯某(女,28岁,时任吴某凡执行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女,18岁)到吴某凡(男,30岁)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这充分说明,警方的调查至少证实了两件事情,一是都某竹与吴亦凡间曾发生过性关系,二是性关系发生前,都某竹还饮了酒。

现实生活中,对于男女双方都喝了酒后的性行为,往往会以酒后乱性作为借口。但“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法律只会考量,过程中女性是否清醒,男方的意识在所不论。对于双方都处于清醒状态的性行为,司法机关要证实强奸,至少需要达到过程中确实存在暴力、胁迫等威胁手段,如女方曾反抗、呼救,男方曾使用暴力进行压制等。而在利用女方醉酒这一其他手段中,司法机关只需证实女方当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并事后坚称自己是不情愿的即可。

一切合法的性行为,均应以两情相悦作为前提。因此,在醉酒等情况下,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识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默示的同意。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并受到法律制裁。

吴亦凡

吴亦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从目前警方的通告来看,吴亦凡是被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袁勇律师分析认为,由此推测,吴亦凡可能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的情形,警方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目前,此案还属于侦查阶段。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将进入第二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法院,这就是第三个阶段。由法院依法开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从目前已有资料显示,吴亦凡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旦其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袁勇律师还表示,至于诸多品牌之前单方面宣布与吴亦凡解约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款而定。一般类似合同,代言人和品牌形象是捆绑的,如果代言人因个人原因出现一些负面新闻影响到品牌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拥有单方面解约以及赔偿的权利。至于违约金多少,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而定,比如佣金、代言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品牌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

原标题:律师解读:吴亦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或涉嫌“以其他手段”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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