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有瑕疵 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
经过走访该小区业主,法院发现这样的情况导致不少业主对原告物业公司十分不满,认为其没有进到物管应尽的职责义务,所以拒交物业费。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被告并予以接受,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法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该小区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的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故原告在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70%主张较为公平、合理,被告应按此标准给付。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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