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现场宣判,本庭依法判处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胡某拘役1个月……”
3月26日上午,江津法院利用“升级版”流动车载法庭在鼎山街道东门码头,对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并现场宣判。
去年4月,居住在江津区德感街道螺蛳滩附近的胡某,在自家菜地打完农药“敌杀死”后,喷雾器内尚有剩余,便将剩下的农药从喷雾器中倒入塑料桶,加入沙,再把混合了农药的沙抛洒入长江江面,翘首以盼巴望着能毒些鱼虾,一饱口福。
正当胡某撒沙时,一艘船正从上游驶来,这是渔业巡护员在护渔巡逻。巡护员见胡某形迹可疑,忙向其靠拢。一股股刺鼻的农药味道愈发明显,巡护员立刻报警并将胡某控制在场。此时,10余只被毒得“七晕八素”的虾沿着江边爬上了岸。
据查,胡某投放的农药“敌杀死”的有效成分溴氰菊酯,对鱼虾的毒性较大,且毒鱼的地区正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其毒鱼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水产品资源,还可能对长江内的珍稀鱼类造成危害。
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巡回法庭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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