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辛世杰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2011年制定施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库区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拟对库区条例的名称进行修改
在立法必要性上,需要对库区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调整,并将我市近年来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累计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固化。
修订草案共6章69条,在库区条例基础上修改51条,增加17条,保留1条。
关于修订草案的名称,鉴于库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只能参照适用,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且与上位法的名称也无法保持对应。因此,此次修订对库区条例的名称进行修改。
拟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
辛世杰介绍,修订草案通过细化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力争扭转“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
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河长制,各级合作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的河长设置工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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