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渝都市报消息,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发出了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
未支付租金被告上法庭
因疫情影响要求减免租金
2017年底,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商管公司将位于垫江县的商业门市租赁给健身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为8年,月租金为人民币21503元,租金按每半年支付,在当期租金起始日前15个工作日支付。
因健身公司至今未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的租金,商管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健身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租金258036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商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健身公司上诉至市三中法院,请求减免2020年1月至4月新冠肺炎爆发期间的房屋租金,理由是该期间属于疫情严格防控期间不能营业,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属于不可抗力,该期间的房屋租金应予减免。
疫情属不可抗力原因
可酌情减免租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市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2月初政府文件明文要求部分商铺不能开业经营,其中就包括健身公司经营的健身房,属于政府强制性要求,商户无法经营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商户责任。3月中旬左右,因疫情减轻,商铺逐渐恢复营业。故改判对健身公司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酌情减免1.5个月的租金32254.5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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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二款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营业,无法产生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租赁双方应就减免租金一事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均应分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高敏 记者 蒋莹
原标题:重庆市三中法院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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