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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吸毒被辞退
10-21 18:49:45 来源:平湖万州

平湖万州消息,

一起发生在万州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看似普通却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究竟是什么原因?

快跟着小编一起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探究竟吧~ 

事件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涂某入职重庆万州某医院,从事救护车驾驶员工作。2019年8月29日,涂某因涉嫌吸毒,在工作岗位上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9日,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拟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合同并征求医院工会的意见。为保护涂某的个人隐私,工会建议以旷工为由进行辞退。9月24日,医院以涂某“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对其发出辞退通知书,决定自9月10日起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关系。该辞退通知书上未提及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行政拘留等内容。

事后,涂某不服医院的辞退决定,向万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1万余元。万州区仲裁委认为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违法,裁决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医院辞退行为合法。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涂某的吸毒行为背离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影响劳动义务的履行,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医院以“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系规章制度适用不当,但符合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法律规定。考虑到涂某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从事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单方辞退合法。

涂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涂某作为医院救护车驾驶员,承担着急危重症病人转运等应急处置职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在工作期间始终保持适驾状态,既是其作为单位职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也是其作为享有“特权”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严守的职业底线。

法院认定,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从工作岗位上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虽不符合“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单方辞退条件,但其吸毒行为本身违反了医院关于“应当随时做好出车准备,确保准时出车和行车安全”的工作纪律,突破了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适驾状态的职业底线,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医院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虽有不当,但辞退行为本身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强制性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单方辞退涂某合法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力,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涂某的吸毒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医院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具体解释,涂某有两个行为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一是吸毒行为本身,医院在《行政后勤管理分册》中规定,救护车驾驶员应随时做好出车准备,确保准时出车和行车安全。救护车驾驶员吸食毒品后,会导致精神亢奋或者萎靡、幻觉、注意力难以集中等精神异常,如果出车,可能对包括急诊病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二是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在工作岗位上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尽管被拘留期间仅有7天是工作日,尚未达到“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程度。医院以涂某“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由于涂某的吸毒行为本身已经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医院即使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亦可以吸毒为由解除。

此外,涂某的吸毒行为对公共医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医院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涂某的吸毒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共医疗安全的新期待,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石同全

原标题:法院判了!万州一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吸毒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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