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江北区法院通报了一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9年6月2日,代某准备网购两部手机,在某网购平台上经过多方对比,选择了一家数码店购买。该店铺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着“全场包邮”“七天退换”“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等宣传字样。
代某购买了两台手机并于当日支付货款3596元。当代某收到手机货,觉得手机不是正品,不仅包装粗糙,使用起来还卡顿不流畅。
代某委托该手机厂家对两部手机进行鉴定。结论为两部手机及其配套产品均非全新整套正品手机产品,系假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代某一气之下,将该数码店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依法赔偿三倍货款。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代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数码店购买了两部手机,并支付货款,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代某举示证据已充分证明其所购买手机并非某品牌数码店所宣传的正品,品牌数码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数码店经营者王某退还代某货款3596元,并赔偿三倍货款10788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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