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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署离婚协议后为女友买房买车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120余万
09-08 18:24:38 来源:上游新闻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都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是否就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呢?如果不领取离婚证,又会有怎样的后果?江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他俩决定离婚

只写了一份《离婚协议》

1992年,余某与邓某登记结婚,正式走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然而,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长子由邓某抚养,次子由余某抚养,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该《离婚协议》写在一份《公证书》背面,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签字,并加盖了公证处公章。

男子开启新生活

与恋人同居还买车买房给生活费

2016年,余某开始了新的感情生活,他追求了一名姓曹的女子,并告知曹某他已经离婚。为证明离婚属实,余某还给曹某看了他的《离婚协议》。

确认余某已经离婚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余某为曹某购买了房和车,还在一年后生了孩子。余某每月向曹某转账1万元生活费,用于母子俩的日常开支。

“前妻”告上法院

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前妻”邓某得知二人情况后,遂告知曹某,她与余某并未离婚,曹某未予理睬。直至2020年9月,曹某与余某因产生矛盾,二人才解除同居关系。

余某与曹某同居期间,余某购买房、车,支付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花费120余万元。

邓某认为,余某持续将家庭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曹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今年4月向江津法院起诉,要求曹某返还余某赠与的财产120余万元。

两人仍为夫妻

男子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与邓某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人仍为夫妻。

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持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是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曹某的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

同时,余某在未经邓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事后邓某亦拒绝追认,余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综上,江津法院判决确认余某赠与曹某款项的行为无效。综合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情况以及提交的证据,法院判令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邓某60余万元,驳回了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只签署离婚协议书不等于离婚

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自愿登记离婚时除了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外,还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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