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藏在内部的“黑手”往往最让人猝不及防。日前,荣昌警方破获职务侵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追回价值10万余元的粮油物资。
11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某超市负责人殷女士在清点库存时发现部分食用油数量与进出库数目不一致,怀疑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经核实,拣货员陈某承认确有盗窃行为。随后,超市负责人带着陈某来到荣昌区公安局自首。
经审讯,陈某交代自己伙同搬运工杨某、邓某、驾驶员肖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于2021年10月至11月,将超市的食用油、花椒、冻货等物品转运至租用的仓库存放再通过批发、零售变卖获利10余万元。荣昌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接警后,迅速组织民警将杨某、邓某、肖某抓获归案,三人对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陈某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荣昌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公司员工监守自盗不仅给单位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也将自身前途和家庭幸福毁于一旦,企业单位要加强财物管理,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侵占、挪用钱款,从源头上避免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有哪些行为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七)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上游新闻记者 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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