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54条,对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确定等内容作出规定。
房屋征收和补偿有哪些新变化?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此进行了解读。
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条例》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
同时,规定依法减免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税费以及首次物业维修资金;规范了公房承租人的相关权益保障;规定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设施设备搬迁给予补偿,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入学等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条例》还细化了评估机构的确定程序,比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已经报名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名单不得少于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公示名单中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期间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按照投票方式确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方式确定。
《条例》明确了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要求。
禁止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为了充分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条例》围绕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设置了“双征求意见”程序规定:一是旧城区改建征收程序启动,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户数应当达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否则征收程序终止。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进一步细化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增加了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法定途径;对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决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规则意识,倡导了契约精神。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超过搬迁期限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书面决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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