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与继父刚刚离婚,继父又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二人之间的父女关系。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到底能否被解除?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1988年,雷某与自己名心仪的男子杨某结婚,并带着年幼的女儿和杨某一起居住生活。
杨某作为继父,对继女也进行了应有的抚养教育。一转眼,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年。
1998年,杨某与雷某夫妻关系出现裂痕,雷某一气之下便带着女儿前往浙江发展,从此两人分居,往来甚少,大家之间的感情也因此逐渐淡化。
2021年,杨某已66岁,他决定结束这段分居达二十多年的婚姻,于是通过诉讼离婚。
离婚后,杨某与继女之间双方本无血缘关系,加上多年互无联系,原本淡化的继父女关系,现在更是形同虚设。杨某也表示,自己无意千里迢迢去找继女要赡养费。然而,让杨某犯难的是,他在办理低保手续时被告知,不符合办理条件。
原来,杨某和女儿虽系继父女,但双方为“拟制血亲”,在法律上仍视为亲生父女关系。左右为难的杨某为结束这种尴尬的局面,不得已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为姻亲关系。对于已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当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淡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遂判决准许解除原被告双方继父女关系。
同时,法院综合双方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原因、有无过错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杨某5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于近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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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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