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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投资,30万要不回来!律师:个人借款这样保障权益
12-08 15:36:22 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市民江女士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反映,自己老公交友不慎,从2014年到2021年,听信朋友借钱投资,短时间内就能还上,前后借出100多万,如今还剩30万还不上了。而且据她了解,有许多人都掉入了借钱的“陷阱”,涉及金额几百万元。

江女士告诉记者,最近自己十分苦恼,借出的钱面临无法收回。她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江女士的老公于某(化名)与同事张某某,曾经关系比较好。2014年,张某某打电话给于某,希望向他借钱投资,并愿意支付3%的利息。

当时,于某碍于同事之间的情面,第一次借出20万元给张某某,没想到,借了一次又有第二次,第三次……从2014年到2020年,前前后后借出100多万元,而于某表示,这些钱很多都是找亲朋好友东拼西凑而来的。

江女士表示,老公在外借出钱的事并没有告诉家人,直到2020年被自己发现。于是,家里没有安宁过,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最后,江女士和其老公多次找到张某某要求还钱,被逼无奈下张某某陆续还款几十万,但还剩30多万元不还了。于是,江女士的老公于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永川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某按双方约定还钱,但是张某某至今未还。目前,于某正在向永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张某某列为失信人员。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除了和江女士家人的经济纠纷,张某某还涉及多起经济纠纷。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多起关于张某某的案件,金额也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江女士告诉记者,她到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时获悉,目前张某某在法院的起诉经济案件有15起,而实际案件应该更多。

通过查询,记者发现张某某欠另一位借款人洪某22万元,洪某起诉判决后,2021年3月曾向永川区人民法院申报执行张某某财产。从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看到,法院按月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永川某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24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永川区人民大道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福特牌汽车一辆,但因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目前,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将张某某列为失信人员的起诉案件还有与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的经济纠纷,根据法院判决书,张某某欠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1万余元、违约金16万元,合计187万余元。

“从文书上看,每个月她的工资只有2450元,一年29800元,这些欠款到底要还到什么时候?”江女士说,目前张某某已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这样的结果让拿不回钱的人非常无语。

记者了解到,张某某是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经发办办事人员,记者尝试联系了张某某本人,拨打了几次电话均未接听,随后记者表明了身份向她发送手机短信希望采访,对方表示“不便”,拒绝了采访。随后,记者联系上了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一位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张某某确实是该单位的员工,目前仍在正常上班,她有经济纠纷的情况单位是知道的,但这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无权处理,希望大家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多一点:

借钱时应当注意什么才能尽可能规避风险?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钧为大家总结了5条方法:

1、 问清用途。司法解释规定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或者是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形的,民间借贷无效。因此,出借资金的前提是问清借款的合法用途,并且在相关借据上明确约定借款限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

2、 准确判定借款人信用。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款,即借款人未用有效财产做抵押,借款人一旦有借无还,出借人即使是起诉到人民法院亦相当被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 执行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意即等对方有财产可资执行时,再行执行。

3、 规范书写借据。一份规范的借据应有以下内容:标题应是“借条”,不应是“欠条”。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还有,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借款人附身份证号。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不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4、 莫贪高息。高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超过法定标准的亦不予保护。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5、 资金走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换言之,对于大额资金借贷,如无银行流水等第三方凭据,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虽出具了借条但资金并未到账,从而被判定为借款不成立。

上游新闻记者 付迪西 实习生 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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