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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差评”被起诉 侮辱诽谤帽子岂能乱扣
01-17 16:35:20 来源:上游新闻

据澎湃新闻报道,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某购买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后,认为课程质量一般,遂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发表差评,被诉至法院。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曾使用了“文考(网)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的言辞,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一审判决张某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此事引发公众热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损害名誉权的前提,一是侮辱,二是诽谤。从本案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张某作为曾购买文考网服务的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产生不满,从而上网发布“差评”。其中提到“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也仅仅是出自个人体验的直观感受,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

同时,根据张某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曾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张某将其定义为“网暴”行为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亦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顶多是用词不当的范畴。

张某的遭遇之所以引起许多网友的强烈反应,在于它挑战了人们的认知:这年头,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感到不满意,连“公开吐槽”的权利都没有了?

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的发达,许多消费者都可以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然而,一些商家收获差评后,屡屡以名誉权受损为由,采用报警或诉讼的方式,来“消灭”批评的声音。2020年9月,一名微博博主探访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后发布差评视频,被店家威胁要报警,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其中一名网友的评论引起了不少人共鸣:难道不好吃还不让说?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公众的“差评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需要得到承认和尊重。它既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每个消费者的个人体验都不完全一致,不能强求所有人都给予“好评”,只要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达,都应予以尊重和承认。只有把“差评权”还给公众,让大家正确地行使这种评论权和监督权,才是促使更多网络商家改进产品和服务,提升自身口碑的关键所在,一昧以打压方式对待网络“差评”的,只会激起更多的公众情绪反弹,适得其反。

上游新闻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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