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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 | 让被家暴者实现“离婚自由”,才是对她们最好的保护
07-24 16:40:43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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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生在河南的一起家暴事件引发全网关注:去年8月,商丘一女子遭到丈夫家暴,不堪忍受从2楼跳下,致双下肢截瘫。

根据当事人刘女士自述,她遭遇家暴后试图逃走,却发现门被丈夫反锁,不得已选择从2楼跳出。刘女士尤其强调,跳窗行为是“为了逃生,不是自杀”。该事件造成刘女士包括左眼眶、腰椎胸椎等全身共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目前已经住院治疗11个月,外出需要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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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剧发生后,刘女士向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法院起诉离婚,然而1年时间过去,仍未获得法院支持。柘城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后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私下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7月24日,柘城县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就此回应称,刘女士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当事双方需要经过诉前调解的过程。

被家暴到跳楼致残仍无法离婚?法院的一波操作让许多网友深感不平,其解释也并不足以服众。大家忧虑的是,作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家暴实施者,仅仅因为其在开庭时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此未能在第一时间对于受害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是仍然因循守旧要求“先调解再说”,这不禁让人质疑:法律究竟保护的究竟是受害者的权益,还是施暴者?

此前,南京就发生过一起因离婚不成致使被家暴者再次遭受侵害,并酿成大祸:2019年9月26日,南京市江宁某小区发生一起命案,41岁的魏某当众将妻子董某残忍杀害。据媒体报道,小董早在2018年8月就以家暴为由提出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没多久,她却惨遭魏某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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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案发生后,许多人在谴责凶手的同时,不禁提出假设:如果南京当地法院在董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时予以支持,是否能够让董某及时远离有暴力倾向的丈夫,她还会不会因此而失去生命?

长期以来,各类因家暴引发的离婚诉讼中,都存在着“劝和不劝分”以及“和稀泥”式的操作。但对于那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弱势一方,更重要的是保护她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任何司法救济都应以保障这两项基本权益作为前提。保障被家暴者的离婚权,实现她们的“离婚自由”,让她们的身心彻底走出阴影,才是对受害者们最好的保护。

上游新闻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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