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报道,杭州的王女士被公司辞退了。事发当天晚上,她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参与排练跳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没成想,公司认为她在顶撞,要求她离职。
员工不参加排练,发出异议就被辞退,这样的操作非但“不讲武德”,而且涉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新闻报道中王女士的介绍,参加公司年会排练,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没有纳入公司规章制度,而是下班前的临时通知。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部分,这样的行为也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范畴。
然而更迷的是,这家用人单位竟然给王女士扣上一个“顶撞领导”的帽子,并“数罪并罚”对其作出予以辞退的决定。这不禁让人联系起不久前发生的另一则新闻:上海一职员因父亲生病请假回家,公司未予批准;该员工第二天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老家安徽办理丧事,随后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日为由辞退。
这样的剧情似乎有点眼熟,中国的封建王朝对这样的操作有个特定的名词:夺情。意思是做臣子的父母去世,循例应该回家守丧三年,皇帝有权剥夺他们这项权利,强行要求他们继续履职。可问题是,这都2021年了,还有企业试图拿着封建社会君臣父子那一套来要求自己的员工,这就很搞笑了。
希望更多的企业管理者能够明白,作为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劳动者,他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员工从企业领取的是劳动报酬,而非“雷霆雨露,莫非天恩”。无论是杭州“顶撞领导”的王女士,还是上海因父亲去世请假回家的小职员,只要没有违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他们被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许多所谓“领导”在人格上与普通员工并无高低之分,更不可将自己视为高人一等的存在,甚至谁敢触碰逆鳞就动辄作出扣钱、辞退的决定。须知大清都亡了多少年了,你这里还有皇位要继承?这样的操作非但不合时宜,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真是何苦来哉。
上游新闻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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