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年7月河南遭受“7.20”特大暴雨灾害期间,鹤壁市浚县一处河堤发生决口,沿岸数百万群众受灾。浚县红岩运输公司5名大货车车主接到公司紧急通知,驾车投河堵住缺口。事后,这5位车主并未获得任何赔偿,直到北京一家网络公司获悉后捐款500万元,每个人在扣除保险等相关费用后仍亏损数万元。此事经媒体曝光后,9月7日,5位车主终于领到了足额的补偿款。
暴雨灾害降临之际,浚县这5位车主不计个人得失,将自己赖以谋生的车辆投入河中,不禁令人肃然起敬。作为下达抢险指令的上级有关部门和运输公司,亦有在灾害过后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浚县方面在处理善后工作初期的表现,无疑给车主们泼了一桶冷水:他们不但没有获得来自政府或公司的补偿,在北京的善款到位之后,仍被公司要求优先扣除保险、附件以及“车辆折损”的费用,甚至还要优先支付买车时的贷款。有车主在被扣除相关费用后,到手仅10万多,根本不够买新车。
如此操作难免让人寒心,这是2000多年前的古人都明白的道理。据《吕氏春秋》记载,鲁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外遇到有同胞沦为奴隶,为之赎身后可以回国“报销”。孔子的学生子贡赎买鲁国奴隶后,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叹息说:以后鲁国人不会再赎买自己的同胞了。
子贡的高风亮节固然让人敬佩,但不能因此而要求所有人都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做好人好事。鲁国的法律是通过制度来鼓励国人帮助在外落难的同胞,这才是长久之计。像浚县车主这样为了抢险救灾而导致自己的财物受到损失,还得不到全部的赔偿,当下一次自然灾害来临需要组织民间救援力量时,会不会有人想起5位浚县车主的遭遇,以及他们的“灵魂拷问”:“我们投车的时候,事态紧急,都没想那么多,也根本就没去问,结果现在‘照价赔偿’变成了‘讨价还价’,令人难过。”
与“子贡赎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子路受牛”事件:同为孔子学生的子路救了一名溺水者,对方送了他一头牛,子路没有拒绝;孔子知道之后很高兴,表示鲁国人以后肯定会乐于救助溺水者了。鹤壁市浚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获知舆情后积极协调解决此事,避免了让车主“流血又流泪”的结果,可谓善莫大焉。实际上,为那些舍小家顾大家的个人和团体解决后顾之忧,对他们在实施救援中受到的损失依法依规进行赔付,对他们参与救援的行为予以褒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才能够形成长效的应急抢险管理机制,组织起庞大的社会救援力量,让更多的人能够放心参与其中。
上游新闻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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