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合川草街街道办事处的杨兵,为一条约200万元的乡村公路工程款焦麻了。“这条农村四级公路承包权原本属于重庆龙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他们没并没有施工,我支付了15万转包费之后,他们把这个项目转包给我。”他说,因公路设计缺陷,缩水600米左右,还造成多挖了一万多方的土石。等到工程结算审计时,却只按图纸结算,仅挖土石方就亏了20多万元,这个钱需要自己承担。针对杨兵指出的设计缺陷问题,设计方予以否定。
那么,公路设计是否存在缺陷?15万转包费是否合理?亏损的20多万谁来负责?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古圣村走访调查。
乡村公路被指设计缺陷?3.2公里缩水600米,损失20万
9月14日,记者来到合川区草街街道古圣村,看到一条新的水泥路已通车。根据建设工程公示牌显示,古圣村松垭路长3202米,完工时间2019年8月,建设单位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重庆龙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龙泉建设公司”)。
“公示牌还是我派人去做的,整条公路的施工方不是重庆龙泉建设公司,而是我组织施工队施工。”杨兵(化名)指着公路告诉记者,路基宽5.5米,行车道宽4.5米。
据杨兵介绍,这条公路存在设计缺陷,设计3.2公里,实际只有2.6公里左右,还差600多米。为了完成合同上约定的3.2公里,为了完成验收,他被迫东拼西凑,在主路上修了两条支路,一条长100米左右,另一条长440米左右,均直通村民家门口,还在另一处村民比较集中的路段修了一条70多米长的公路,连接在另一条公路上,终于凑足3.2公里。
“除此之外,土石方挖掘设计只有1.5万立方米,实际施工中多挖掘了约1.6万立方米。”他说,仅土石方挖掘就多了20多万元,但是工程结算审计时,只按图纸结算审计,多出的20多万元就要我自己出,仅一项我就亏了20多万元。
中间人收15万元转包费,到底给了谁?
记者获悉,这条乡村公路是2019年1月25日,重庆龙泉建设公司通过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获得了合川草街街道松垭路承包权,松垭路是一条3.2公里农村四级公路,总工程造价222万元。
“公路的施工是重庆龙泉建设公司,一名姓吕的女子先和重庆龙泉建设公司签署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然后再和转包给了我姐姐,我姐姐让我组织施工队施工。”杨兵说,2019年3月20日,他姐姐和吕某签了一份《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合川草街街道松垭路,建设单位是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施工工程内容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价款222万元,吕某要收取管理费15万元。
“这15万管理费其实就是转包费。”杨兵说道,按照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80%, 80%大约是173.6万元,而他只收到了158.6万元,差的15万元吕某扣除了管理费(即转包费)。这15万元管理费吕某到底给了谁,这个只有吕某知道。“吕某不是重庆龙泉建设公司的人,她是一个‘中介’人,但她能拿到这个工程并转包给我们,说明她和重庆龙泉建设公司‘关系匪浅’”。
杨兵提供了各种购买建材的转帐记录,还有吕某已扣除管理费(即转包费)15万元的转帐记录,杨兵只收到了158.6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姓吕的女子先和重庆龙泉建设公司签署《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和姓吕的女子和杨兵姐姐签署《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吕姓女子和杨兵姐姐的协议书多了15万管理费。同时,两份《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和重庆龙泉建设公司与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签署的《草街街道松垭路通畅工程》合同书内容基本一致。
杨兵说,《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实施工程其实就是《草街街道松垭路通畅工程》合同书内容。
重庆龙泉建设公司:乡村公路建设从未被转包
记者联系上吕某。吕某表示,合川草街街道松垭路没有被转包。“我和杨兵姐姐签署的只是联合承包项目内部协议书,他们负责劳务工程,我负责工程的各种资料和审批,施工单位还是重庆龙泉建设公司。”
重庆龙泉建设公司负责人朱某表示,他只认识吕某,杨某他并不认识,杨某他们可能只是其中一个施工方,“这条公路的施工单位还是我们,水泥、河沙等各种建材也是我们公司支付的,这说明我们就是施工单位,哪可能转包出去吗?”
对于吕某和朱某的解释,杨兵表示不认可。杨兵说,工程款是他先垫付的,他把各种建材支付给吕某,吕某再支付给重庆龙泉建设公司,重庆龙泉建设公司最后支付给建材企业,这样才能开发票,工程审计才能通过。“吕某和公司的转帐记录一查就知道钱是我转的,施工是我负责,工程款是我先垫付,我就是实际施工人,这个工程还不是转包吗?”
记者向合川草街街道办事处分任建设的负责人求证此事。该负责人表示,这条乡村公路是否被转包,他不知情,也没有接到有人反映。 施工时,施工方说是代表重庆龙泉建设公司,重庆龙泉建设公司也派了姓吕的女子到现场,平时的工作也与她交接,重庆龙泉建设公司内部是如何操作的,他们不太清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也是打给重庆龙泉建设公司。
对于设计缺陷差600多米的公路,这名负责人表示,设计方案是经过专家评审的,缩水600多米的原因究竟是不是施工方未按设计图纸放线,他们不清楚具体情况,而且设计方不承认设计上有缺陷。
签不签联合承包协议书仍属于转包范围,但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9月18日,记者采访上海锦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张剑波律师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张剑波说,像杨兵所施工的合川草街街道松垭路工程项目,已属于转包行为。虽然没有和重庆龙泉公司签署转包协议,但实际施工人是杨兵,是既成事实。
对于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理呢?
张剑波表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转包方的违法转包行为查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张剑波解释,可以这样理解,杨兵签不签署转包协议,都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规定,合川草街街道松垭路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是杨兵,是既成事实,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郑三波 实习生 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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