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就《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管理制度,保证采购使用的原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
本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含八个章节,共五十一条。其中,对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等方面做了详细规范。
其中,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应标注食用酒精,不应标注酿造食用酒精的粮谷原料;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序。
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
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要求:
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等进行检验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检验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
企业应加强过程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风险情况确定过程检验环节、项目和频次,检验结果异常的,应有相应措施,查找异常原因,整改异常状况,直至检验结果正常。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明确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的,应按照标准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列明出厂检验要求的,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辅料控制等情况,确定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白酒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含甲醇、氰化物、酒精度,年份酒出厂检验项目还应包括塑化剂。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自行检验的,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等非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但应对非标方法进行有效的确认,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限量时,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采用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控。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的,检验项目、委托期限等应满足企业检验要求。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