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林省的崔女士通过竞拍到一家公司的债权。经过法院执行后,截至2019年9月30日,崔女士共计获得的款物价值2531万余元。同年12月16日,吉林省高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判决崔女士归还2000余万执行款。崔女士申诉至最高法院并获得受理。同时崔女士还申诉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5月7日,她收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该债权的初始债务为2001年吉林省一家公司欠银行借款,被法院判决应支付本金利息等,但欠款未执行到,银行又将债权卖出,之后经过三家公司层层转让,最终债权于2015年被崔女士竞拍买得。
▲5月7日,崔女士收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吉林女子竞拍买得19年前债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初始债务源于2001年吉林省一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
吉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显示,2001年,吉林省华强化工建材厂因欠工商银行吉林市驻吉化公司支行借款本金508万,吉林市中院判令华强化工建材厂偿还原银行借款本金508万,及至付款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华强建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3月13日,吉林中院立案执行该生效判决。
由于华强化工未还清债款。2005年7月,案涉债权被工行吉化支行卖出,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该债权再次被转让给了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2011年,债权被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直到2015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方式,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崔女士。
▲吉林中院执行通知书中显示,本金、利息均转让给崔女士。受访者供图
收到执行款后法院裁定退回
竞拍到债权后,崔女士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8年3月29日,吉林中院作出(2017)吉02执恢144号之二执行通知书,通知华强建材厂、华强公司应履行本金508万,以及判决生效前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至债权转让给自然人之前的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债权转让给崔女士之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约3532.7万元。
此后,崔女士陆续收到执行款物价值2531万余元,收到最后一笔执行款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金额为1785万。
崔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就在收到最后一笔执行款不到三个月后的2019年12月,她接到吉林省高院的裁定,要求返还2000万利息,理由则是工行吉化支行在申请执行时,只针对本金和诉讼费做了申请,没有对利息等项进行申请。
对于吉林省高院的裁定,崔女士表示,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写明这笔债权中包括了利息,2000多万执行款已经归还,现在又被要求退回去,接受不了。
2019年12月25日,崔女士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此后获得受理。
同时,崔女士认为吉林省高院的执行裁定存在违法情形,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5月7日,崔女士收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
▲2019年12月25日,崔女士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获得受理。受访者供图
前三次债权转让均标注包括利息
根据崔女士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在前三次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权范围均标注包括利息。
此外,在债权首次被转让到崔女士竞拍成功的10年间,法院曾作出多份生效判决书,均明确需要执行的内容为欠款本金508万元及款项付清时止的全部利息。
崔女士的代理人李宏滨在申诉状中指出,吉林市中院曾于2002年3月分别向两被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明确了两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两被执行人均作出了实质性的答辩,且均未对申请执行期限提出抗辩。
此外,在法院2002年6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被执行人之一的华强化工建材厂的法定代表人主动释明了利息问题,并表示没有异议。崔女士2015年申请恢复执行后,2018年华强公司才针对执行期限提出抗辩,而这已经距第一次申请执行已有16年,被执行人未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期限的抗辩权,现抗辩权已经丧失。
李宏滨还在申诉状中指出,被执行人华强公司长期不提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异议,足以使债权人形成其已经放弃期限抗辩的合理预期,且提出异议时《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这种情况下,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按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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