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把这个身份带到棺材里。”59岁的甘肃人郭尚仁,很在意别人说他是“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已经伴随他36年。
36年前的1984年4月19日,位于甘肃东南部的徽县泥阳乡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郭尚仁的女友。郭尚仁成为该案重要犯罪嫌疑人。
此后的36年间,郭尚仁经历了刑拘、批捕、一审死刑、发回重审、无期、再发回重审的经历。
1994年6月,公诉机关发出“对郭尚仁取保候审,要求警方继续侦查”的法律意见后,郭尚仁再也没等来任何消息。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郭尚仁尝试过很多种办法,但都无果。
36年过去,办案单位已经换了好几个负责人。今年7月27日,甘肃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郭尚仁涉嫌杀人案警方将进行会商,应该会有一个结果。
▲36年前,郭尚仁还很年轻,但一起悬而未决的杀人案让他在看守所里呆了10年零2个月。受访者供图
女友之死
已经泛黄起诉书和判决书,记录了36年前那场凶案的经过。
1984年4月19日夜,甘肃陇南市徽县水泥供销社泥阳乡门市部女营业员小丽(化名)惨死在值班室内。警方调查显示,小丽的颈部有勒痕,并且有被性侵痕迹。
警方开始调查,很快,郭尚仁成为此案的重大嫌疑人。
郭尚仁记得,案发第二天上午,在当地一汽车站,他被警方抓获。郭尚仁说,被抓时,他不知道小丽已经死亡,也不知道自己已成为凶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
1961年出生的郭尚仁是徽县人,家中独子,父亲在当地一家粮站工作,母亲是农民。高中毕业后,他来到父亲的粮站工作,成了一名临时工。“准备顶我爸的班。”
郭尚仁说,入职粮站不久,他认识了同龄的小丽。很快,二人成为男女朋友。然而,对于这段恋情,小丽家人并不看好,但小丽私下告诉郭尚仁,她愿意和他在一起。
此后,郭尚仁发现小丽还和其他男子有交往,此事令他不满。日后,情感纠纷也是警方认为郭尚仁有作案动机的原因之一。
小丽死亡4天后的1984年4月23日,郭尚仁被刑事拘留。一年后的1985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郭尚仁被批准逮捕。
▲30多年前的一审判决书已经泛黄。1986年1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郭尚仁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访者供图
一审死刑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1986年11月的起诉书,讲述了侦办和公诉机关对此事的认定。
起诉书显示,郭尚仁与小丽相识恋爱,遭到小丽父母反对。1984年2月,小丽与另一男子恋爱,郭尚仁得知后不满。同年3月,小丽又和成县一男子恋爱,郭尚仁得知后更加不满,多次扬言:“她要是和我不成婚,叫她和谁都不成。”并说:“她和我不成婚,要她答应三个条件:第一,叫她把裤子脱了到街上走两个来回;第二,叫她把我叫哥哥,认个妹子;第三,要把她宰了哩。”郭尚仁还威胁小丽:街上有你没我,有我没你。
起诉书显示,1984年4月16日,小丽去成县给外祖母烧三周年纸,18日返回街上。郭尚仁认为小丽去成县是踩门订亲,对小丽更加仇恨,遂萌杀人恶念。19日晚上,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乘小丽入睡之机,扼压小丽前颈部,后又用裤带紧勒小丽颈部并进行奸污,致小丽窒息死亡。然后郭尚仁伪造现场脱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尚仁报复杀人,手段残暴,情节恶劣,罪大恶极,认罪态度不好。犯故意杀人罪,郭尚仁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检方起诉书与法院一审判决,郭尚仁均表示不服。
“我是被冤枉的。”郭尚仁说,案发当天,他下班回家吃晚饭后来到小丽工作的供销社。当晚,邻村在放电影,他俩没去看,而是在小丽宿舍聊到很晚。期间,小丽告诉郭尚仁,自己可能怀孕了,希望郭尚仁第二天陪她去医院。为避闲话,二人约定,次日在当地一家医院门口见面。
郭尚仁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晚,他和小丽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晚11时许,他便离开了小丽的宿舍回家。第二天上午,他按照约定来到医院门口,可等了几小时也没见小丽,“我以为她把我骗了。”
郭尚仁说,没想到在回家路上,自己却被警方抓获。他一直都不知道警方找他是因为小丽的死,一直让他交代案发当晚去做了什么。“他们没有对我刑讯逼供,但一直不让我睡觉,也不让我吃饭,每隔一两天就这样对我。”郭尚仁说。
改判退侦
对于一审判决,郭尚仁不服,提出上诉。
1987年3月20日,甘肃省高院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陇南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一年后的1988年9月19日,原陇南地区中院重审后再次做出判决。再审法院认为,郭尚仁虽拒供其罪行,但其辩解理由经查不能成立。郭尚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从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法院并未说明改判理由。
宣判后,郭尚仁仍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出上诉。
半年多后的1989年3月23日,甘肃省高院再次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原陇南地区中院重审。
1989年8月25日,原陇南地区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原陇南分院。1994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原陇南分院将案件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羁押10年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决定对郭尚仁取保候审,继续侦查的决定是由“(陇南)地区政法委研究决定的”。
1994年6月30日,徽县公安局释放了郭尚仁,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走出看守所的郭尚仁,已经被羁押10年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的裁定,郭尚仁一直等到2009年2月26日。
郭尚仁说,走出看守所他才发现,一切已经物是人非。
他回来后才听说,自己被抓后,母亲每天在家哭。在他被抓两年后,母亲去世。自己取保候审前,父亲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取保候审后,父亲也离世。
郭尚仁说,除了双亲离世,他也没了工作,还遭遇着外人的闲话。因为他知道,即使被“解除取保候审”,在法律上,自己仍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经人介绍,郭尚仁与如今的妻子结婚,并育有二女一子。
郭尚仁说,由于自己犯罪嫌疑人的称呼始终没有解除,孩子们也背负着压力,“我儿子的同学都说,我是个杀人犯。”
▲郭尚仁曾多次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因警方始终处于继续侦查状态。36年后,他还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受访者供图
讨要说法
为了洗脱罪名,郭尚仁开始四处讨说法。
2008年5月5日,陇南市检察院在答复郭尚仁上访材料表示:经查阅案卷、与原办案人座谈,该案1994年6月20日原陇南检察分院退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后,徽县公安局再未向检察机关移送。
2009年2月26日,徽县公安局在给郭尚仁及家人的书面答复称:对案件确认审理不属公安局的职能范围;该案在侦查审理期间,历经原天水地区和陇南地区,该局在办案中严格按照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现已解除,但该案还需继续侦查。
2011年9月,郭尚仁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同年11月21日,陇南市中院以该案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范围为由驳回了请求。
2012年,郭尚仁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被羁押3710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
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该案于1994年6月20日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而徽县公安局认为该案还需继续侦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均未作出终止追究郭尚仁刑事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因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本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59岁的郭尚仁希望能早日查明真相,还他清白。他不想把嫌疑人这个身份带到棺材里。受访者供图
不能带进棺材
郭尚仁说,36年间,他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并坚持自己无罪。在此期间,他经历了刑拘、批捕、一审死刑、发回重审、二审无期、再返回重审。当年的公检法部门已经换了好几拨负责人。他听说,当年的办案人员有的已经离世。然而至今,他的案子仍然无结论。“我不想把这个身份(指凶案犯罪嫌疑人)带到棺材里去。”
为郭尚仁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认为,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7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王飞表示,他除了希望帮郭尚仁解除“犯罪嫌疑人”外,还将帮其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7月27日,甘肃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警方将对郭尚仁涉嫌杀人案进行会商,应该会有一个结果。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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