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针对成都律师邢连超起诉贵州茅台及其代理商,称其年份酒涉嫌虚假宣传一案,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于11月4日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茅台年份酒买卖合同撤销,买卖双方除各自退货退款外,茅台四川销售公司还需支付原告邢连超合理费用5万5千元,贵州茅台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30年和50年陈年茅台系勾兑而成?成都律师诉茅台要求“退一赔三”》报道显示,2019年1月17日,成都律师邢连超花61996元购买了“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各两瓶,不久后他发现购买的这4瓶高价酒是茅台公司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邢连超遂以虚假宣传等理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茅台集团官网对陈年贵州茅台酒的描述。图片来源/茅台集团官网
2019年5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贵州茅台代理人当庭辩称,根据国家标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4.3条,陈年茅台酒是指“酒龄不低于15年,并经勾兑而成的贵州茅台酒”,茅台所销售30年、50年的酒符合标准。贵州茅台称,以15年、30年、50年为划分标准,是为了使不同年份的陈年茅台酒口感质量风格有明显区别,“许多长期喝陈年茅台酒的消费者,即便不用看包装,都能准确喝出不同年份的陈年茅台酒”。
11月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原告邢连超处获悉,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11月4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邢连超和茅台的和解协议。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成都高新区法院(2019)川0191民初3993号民事调解书显示,邢连超和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双方2019年1月17日达成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邢连超向被告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其于2019年1月17日购买的“50年贵州茅台酒”及“30年贵州茅台酒”各2瓶,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邢连超退还的上述货品后3日内,向原告邢连超退还货款61996元,并支付原告邢连超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5千元。调解协议中特别提到,被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邢连超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组织下自愿达成,和解事项基本达到了自己原本期望的诉求目的,“年份酒的事情经过媒体报道以后,消费者现在基本上对于年份酒的事情有了准确的认识,行业组织也在加速相关年份酒标准的制定,我的相关需求基本达到了。”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