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向潍坊盛世尊华红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200万元。后由于到期未还款,九瑞医药被诉至法院,并被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法院将九瑞医药名下土地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尊华红木作为唯一竞买人以起拍价竞得,并完成过户手续。随后,九瑞医药提出复议,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以及在执行异议中程序违法提出复议申请,2018年11月28日潍坊中院裁定奎文区法院重新审查。2019年奎文区法院驳回了九瑞医药的异议请求。
随后九瑞医药再次异议,要求撤拍。
2020年8月,潍坊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九瑞医药方的法律文书签收人不具有代理资格,拍卖不具备合法性,予以撤销。
尊华红木不服,申诉至山东省高院。
4月2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山东省高院已受理此案。
▲2020年8月25日,潍坊市中院作出(2019)鲁07执复10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拍卖不具备合法性,予以撤销。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欠钱不还被诉至法院 被告缺席获判还钱
2015年6月2日,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医药)因经营需要,向潍坊盛世尊华红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华红木)借款12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九瑞医药保证在当年7月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的话,每逾期1天按照借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借款的主债权、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届满六年。其中,李晓林为九瑞医药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于晓东为小股东兼总经理。
次日,尊华红木分8次将1200万元转入九瑞医药公司账户内。
然而,九瑞医药没有按期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36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尊华红木将九瑞医药起诉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对九瑞医药享有所有权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2015年7月10日,奎文区法院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财产保全的查封清单等法律文件下达给九瑞医药及其法人代表李晓林、总经理于晓东,三方均于同日予以签收,其中九瑞医药由于晓东作为代理人代为签收。
然而,该案在奎文区法院开庭时,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5年9月6日,奎文区法院作出(2015)奎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九瑞医药10日内偿还尊华红木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和滞纳金,同时李晓林、于晓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下发后,九瑞医药未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生效。
债权方参加法拍 以8折竞得4000万房产
判决生效后,九瑞医药迟迟不履行判决结果,于是尊华红木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将九瑞医药名下的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以北、开拓路以西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
2017年6月20日,奎文区法院裁定查封涉案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并在九瑞医药公司门口张贴查封公告,同日于晓东代九瑞医药签收该查封裁定书。
2017年7月13日,奎文区法院作出(2016)鲁0705执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并于7月24日向九瑞医药送达该裁定书,于晓东签收。
据悉,此拍卖物包含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共计估值4107.37万元。首次拍卖起拍价为3286万元,通过淘宝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2017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尊华红木在公开拍卖的情形下作为唯一竞买人,最终以3286万元竞得拍卖物。
2017年8月30日,奎文区法院作出(2016)鲁0705执228号拍卖确认裁定书,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作出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确认裁定书,该裁定书于9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九瑞医药并已生效。
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尊华红木于拍卖前的2017年6月4日向原地税部门缴纳九瑞医药的欠税4782183.73元;2018年6月5日,尊华红木又代九瑞医药向原地税部门缴纳本案拍卖过户中产生的相关税费3646677.63元。现在涉案财产已经过户至尊华红木名下。
据了解,在执行中作出的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拍卖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在送达九瑞医药时,均由委托代理人于晓东签收。
于晓东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其征得李晓林的同意后才自行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
▲2014年3月1日,九瑞医药出具的聘任书显示,聘任于晓东为九瑞医药公司总经理。而交接书显示,九瑞医药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于2015年7月11日向于晓东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九瑞医药称公章已作废拍卖无效未获法院支持
然而针对此次拍卖,被执行人九瑞医药表示不予认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李晓林提出复议申请。
李晓林认为,九瑞医药并没有授权于晓东作为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于晓东也没有代理资格。另外,九瑞医药于2016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更换新公章且办理了备案,由于无法交回原公章,九瑞医药于2016年7月15日登报公告作废原公章。
李晓林还认为,于晓东与尊华红木恶意串通,用九瑞医药作废的公章私自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并非是九瑞医药的真实意思。于晓东与九瑞医药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一的聘任书不足以证明。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于晓东,导致九瑞医药从未收到任何有关的执行文书,无法参与到执行程序。
同时评估机构缺乏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评估价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值。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在此过程中,九瑞医药的诉讼代理人一直由于晓东担任。于晓东称,2014年3月1日,九瑞医药给自己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委托人于晓东,工作单位为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职务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代理参与执行、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同日还出具聘任书,聘任于晓东为九瑞医药公司总经理。
李晓林于2015年7月11日委托其经营九瑞医药,协议约定九瑞医药全权委托于晓东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九瑞医药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承担义务,承诺不无故干预于晓东正常的工作,并于当天向其交接了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
2019年1月11日,奎文区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此次拍卖依法通过统一的司法网络拍卖进行,公开公正,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则,没有侵害九瑞医药的权益。而九瑞医药2016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备案新章,后于当年7月15日自行公告公章丢失,作废,并未说明是原公章作废还是新公章作废,且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仍然使用原公章,也未向法院说明更换公章的事实,其以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来否定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30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作出(2016)鲁0705执228号拍卖确认裁定书,并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潍坊中院认为拍卖不合法 予以撤销
九瑞医药还是不服,申请复议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潍坊市中院作出的(2019)鲁07执复10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撤销拍卖。这涉及到于晓东代九瑞医药做出的行为,其后果是否应由九瑞医药承担;九瑞医药的权益是否在执行程序中获得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竞买行为是否受拍卖公信力原则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基于目前证据,不能证明于晓东作为执行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九瑞医药真实意思表示,于晓东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不论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是否为九瑞医药的真实公章,只要没有九瑞医药真实的授权意思的表示,于晓东基于该授权委托书的代理行为就是无权代理。
潍坊市中院在裁定书中认为,于晓东不符合九瑞医药代理人身份, 而九瑞医药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参与,因此,此次拍卖不具备合法性,予以撤销。
尊华红木不服裁定 申诉至省高院
潍坊市中院作出裁定后,尊华红木不服,申诉至山东省高院。
尊华红木认为,在(2015)奎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仍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认定于晓东不符合九瑞医药代理人身份,二者是有一定矛盾的,毕竟二者的代理手续是一致的。
此外,于晓东于2015、2016年还同期代理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与九瑞医药的诉讼案件。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均系内部人、关联方,九瑞医药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与于晓东签署《交接书》,并将九瑞医药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现金收讫章等交接给于晓东,于晓东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即便其内部有矛盾和冲突,不应让尊华红木承担不利后果。
在李晓林第一次签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财产保全的查封清单等法律文件时就很清楚地知道总经理于晓东作为代理人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且土地、房屋已被查封将来面临拍卖的情形,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表示,就本案来说,无论是不是强制执行申请人,只要作为竞买人参加竞拍,没有法定撤拍情形,拍卖就是合法有效的,不应撤拍。一旦撤拍,法院可能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4月2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山东高院已受理此案并进行了第一次听证。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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