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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发时间为1988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潘清岳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检察院于2010年6月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让潘清岳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10月,湘西州检察院以永顺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为由决定予以撤销。此后,湘西州保靖县检察院对这起时隔32年的刑事案件,指控被告人潘清岳犯寻衅滋事罪,再次进入追诉程序。2020年12月21日,保靖县法院依据《刑法》(1979)判决潘清岳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潘清岳不服上诉至湘西州法院。今年5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潘清岳家属处获悉,湘西州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合议庭评议案件违法,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公开资料显示,流氓罪系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新《刑法》通过,备受争议的流氓罪退出历史舞台。
男子犯案32年后被指控寻衅滋事
▲此案判决书部分。图片来源/受访者家属
保靖县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被告人潘清岳作出的(2020)湘312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潘清岳,绰号“潘大”,男,1963年出生,湘西永顺县人。
判决书显示,潘清岳于1989年6月17日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1月27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清岳犯寻衅滋事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保靖县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88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潘清岳为逞强耍横,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向昌永、王光义、石老二等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清岳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流氓罪获刑6年
▲此案判决书部分。图片来源/受访者家属
2020年12月2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清岳及其辩护人王梓涔、杨东兵到庭参诉。
保靖县法院审理查明了被告人潘清岳于1988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发生的5起犯罪事实:
1988年11月初,潘清岳请假从长沙电视学校回永顺县,听说向昌永、王光义一伙把广播剧的录像场都砸了,潘清岳很生气。11月10日上午,潘清岳和彭植在百货公司门口大街上碰见与向昌家、王光义一伙穿同样衣服的向友华、曾传兴,就上前用脚将两人铲倒在地,向、曾两人不敢还手。潘清岳对二人讲:“我请了一个星期假,我在街上看到你们一个打一个”。
11月11日上午,潘清岳在街上碰到向昌永,向昌永便给潘清岳解释,消除误会,并要潘清岳以后莫打其朋友了,潘清岳不同意。向昌永便讲:“下午3点钟到我修理厂里来,我喊他们给你认个错。”当天下午3时左右,潘清岳在罗应华的柜台借了一把起子,在永顺纺织厂向昌永的修理厂找到向昌永,要王本宏给潘清岳赔礼道歉,王不从,潘清岳便踢了王本宏一脚,向昌永便与潘清岳发生争吵,并拿出了凶器。这时,彭植、水旺(米显东兄弟)带了十来个人,双方坚持了一会儿,最后双方就没有动手。
11月11日晚上,潘清岳与田明、覃德润、彭植、李海等人在邓发兴酒馆喝酒,向昌永、王光义、肖福礼三人也来到酒馆。潘清岳便与向昌永、王光义发生争吵,争论过程中,潘清岳踢了王光义两脚,在潘清岳和王光义打斗的过程中,薛老五说王光义有刀子,潘清岳便从薛老五身上抽出警用匕首,准备和王光义打起来,王光义就跑了。潘清岳被刺了一刀。
11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潘清岳找王光义要其付医药费,在新大桥三保厂下公路上,碰到了向昌永、曾传兴、肖福礼、向友华四人,潘清岳和田明、张启宏、罗运发等人将肖福礼、向友华、曾传兴打滚在地后,又去找王光义。在邓发兴酒馆楼上碰到王光义后,潘清岳用铁罐对王光义脚和手打了几下。
1988年11月12日晚,湘西州交警队干部李XX和被害人张建等六人在永顺县城的青江旅社喝酒吃饭。张建和石XX醉酒后高声谈论辈分大小,争吵中石XX向公路上投空瓶子。张建就寻菜刀划手喝血酒打咒,此时,被告人潘清岳和同案米显东(已判决)路过此地。听到青江旅社内有人吵闹。米显东快走进该旅社问老板田兴忠:“大哥,他们是不是又在吃白,不给钱闹事?”田答:“他们是吉首的,因喝醉了酒争吵。”这时,正在喝酒的李XX听到米显东问他们的事,就站起来对米讲:“我是公安交警队的,他们几个争起来好玩的,没有事。”并将米劝出店门。等候在店外的潘清岳问米:“他们是哪里的?”米答:“是吉首的。”潘又问:“你认不认得他们?”米答:“认不到。”潘即寻衅滋事挑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走进店内。石XX见潘手上拿有刀子。便讲:“有人拿刀子了。”潘当即就把刀架在石老二脖子上,石老二用手夺刀。右手掌和左手背被潘清岳划伤。这时,站在石老二身后的张建就讲:“你还想杀人!”潘便反手将张建的耳部打了一刀背。柳XX、宋XX、石XX便急忙跑到旅社门口柴堆里各拿了一根柴棒进行反击,潘清岳被打伤后离开现场,同案米显东、覃德润与对方继续打斗,米显东用木棒击打张建头部,致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石元忠、石老二的伤情鉴定为轻伤。
2008年12月23日,潘清岳到永顺县公安局投案。
2010年1月23日,潘清岳与被害人张建的母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给张建的母亲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张建母亲的谅解。
保靖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清岳为逞强耍横,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寻衅滋事)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即按流氓罪定罪处罚。最终,保靖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1979年)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潘清岳犯流氓罪,处有期徒刑6年。
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而认定潘清岳成立流氓罪呢?
保靖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寻衅滋事罪第二款量刑幅度比流氓罪第一款量刑幅度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案适用《刑法》(1979年)较为适宜,即以流氓罪对被告人潘清岳定罪科刑。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保靖县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称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保靖县检察院指控潘清岳犯罪,是在湘西州检察院撤销了10年前永顺县检察院对潘清岳不起诉的决定才再次进入追诉程序的。
判决书载明,2010年6月28日,永顺县检察院曾对潘清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王梓涔提出,2010年永顺县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机关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再次提起公诉,属于法律重复评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一事不二罚”基本原则,且该案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位辩护人杨东兵也在辩护意见中指出了湘西州检察院作出的《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不合法、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客观等情形。
保靖县法院对该案归纳了控辩双方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定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构成自首三个焦点问题。
针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保靖县法院认为,本案案发于1988年,1989年潘清岳被永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潘清岳到永顺县公安局投案,2010年6月28日,永顺县检察院对潘清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本次追诉行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湘西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永检刑不诉(2010)6号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于2020年10月14日撤销该不起诉决定,有法律依据,不存在重复评价,且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审判决后,潘清岳不服,向湘西州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16日,湘西州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书。湘西州法院认为,该案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合议庭评议案件违法。
“我们是4月30日得知发回重审的消息。“5月10日,潘清岳的弟弟潘先生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又把哥哥抓入“大牢”感到费解,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依法作出裁判。
“此案的疑点很多。”上游新闻记者联系潘清岳的辩护律师王梓涔,对方表示,“一审判决暂未生效,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暂不宜公开。”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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