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一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群行人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时,一辆疾驰行驶的黑色轿车直冲斑马线,多名路人被撞飞后摔倒在地。据大连市警方通报,该事件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目前,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男,31岁)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接受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人致4死3伤,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5月22日,辽宁大连,肇事的黑色宝马。图片来源/网络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大连一宝马直冲斑马线撞飞多人,肇事车未减速,已致4死3伤》报道显示,从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一群路人正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此时机动车道的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红色。不远处,一辆黑色轿车从远处疾驰而来,直冲斑马线,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现场多名路人瞬间被撞飞,摔倒在地后疑似失去意识,倒地不起。视频中,在事故前后均未见肇事车辆减速。
据另一段网传视频的拍摄者称,肇事车辆为黑色宝马3系轿车。
另有网友认为,事发时,刘某驾车直冲斑马线撞击人群,此行为有违常理,怀疑其为毒驾。
5月22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人致4死3伤,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关于网友猜测嫌疑人有毒驾可能性的问题,杨卫华律师表示,《刑法》中没有毒驾的规定,如果涉及毒品买卖等,数罪并罚即可。
杨卫华律师进一步解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性质相同、程度相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换言之,只有当驾驶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杨卫华律师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红灯情况下冲撞不特定的、正常通行的行人,撞击后又逃逸,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同质性,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当性,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此类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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