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担保人,而债务人的资产拍卖金额远超欠款。但亭湖法院在已经拍卖债务人厂房的同时,又要求拆迁公司将我们公司1000万元的拆迁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两次裁定也反反复复。”12月20日,江苏恒达毛皮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恒达毛皮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女士表示,因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划扣该公司1000万元执行款后久拖不返还,已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王女士称,今年7月,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曾向亭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恒达毛皮公司仅为担保人,且债务人资产拍卖远超欠款,因此恒达毛皮公司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给检察机关,但截止目前,亭湖区人民法院仍未作出回复。
12月2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联系到负责此案的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周姓法官,其以需要该院政治处同意为由拒绝回应。
▲2020年,中大汽车制造公司厂房和资产相继被查封、拍卖,资产被用于偿还借款。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外担保被判承担600多万元的担保责任
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6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以下称农行中汇支行)为其客户中大汽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大汽车制造公司)发放了11笔贷款,共计8915万元。在11笔贷款中,恒达毛皮公司对其中一笔622万元债务提供了担保。
由于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未能及时还款,2012年,农行中汇支行将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恒达毛皮公司及其他4家担保企业、个人告上法庭。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处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借款中,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曾对其中5笔借款提供了抵押物,这5笔借款合同中,就包括恒达毛皮公司担保的借款合同。
▲2020年,债务人中大汽车制造公司资产拍卖金额达8000多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庭审中,中大汽车制造公司称,虽然债务人的借款本金达8915万元,但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价值达1.5亿元,已超过本案中的债权数额,因此中大汽车制造公司和其他担保人并不存在违约情形,系农行中汇支行认为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实质是单方违约。
盐城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中大汽车制造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农行中汇支行8915万元及利息。同时,恒达毛皮公司应承担622万元债务本息的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根据农行中汇支行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4月22日,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查封、扣押中大汽车制造公司等价值相等的财产外,还查扣了包括恒达毛皮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亭湖区法院裁定撤销执行后,盐城市中院又撤掉亭湖法院的执行裁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千万元拆迁款被划扣,法院执行裁定现反复
恒达毛皮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女士介绍,房屋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不久,该公司厂区面临拆迁。2019年12月25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向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串场河东房屋拆迁指挥部送达(2015)亭执字第88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提到,将冻结恒达毛皮公司的拆迁款100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亭湖区人民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将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查封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2020年8月28日,中大汽车制造公司的查封资产以8119.72万元竞拍成交。
在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查封资产等待拍卖期间,2020年5月12日,亭湖区法院要求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串场河东房屋拆迁指挥部将此前冻结的1000万元拆迁款,汇入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同年5月29日,法院又作出(2019)苏0902执恢730号之二裁定,解除了此前对恒达毛皮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查封。
“(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拍卖款足以覆盖我们为其担保的622万元贷款,所以法院拍卖成功,应该退还扣押我们的1000万元拆迁款。”王女士介绍,2020年,恒达毛皮公司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11月19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2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停止对恒达毛皮公司的执行,退还已划扣的1000万元拆迁款。
因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农行中汇支行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2月2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亭湖法院此前的《执行裁定书》。
“中大汽车制造公司被拍卖所得价款,已经能抵扣我们担保的622万元贷款,不知道为何还是要查扣我们的资产。”王女士称,恒达毛皮公司曾多次向亭湖区人民法院和盐城市中院反映,但每次都被告知会尽快处理,结果是1000万拆迁款被冻结了一年半。
▲2021年7月1日,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恒大人造皮毛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察院发检察建议法院超3个月未回复
因千万元拆迁款被冻结,公司无法有序经营生产,恒大皮毛公司将此事反映到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日,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向亭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亭检民执监(2021)32090200012号《检察建议书》。对于恒达毛皮公司的情况,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卷宗显示,农行中汇支行已选择了由债务人中大汽车制造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清偿622万元借款本息。经司法拍卖,抵押物以8119.72万元竞拍成交。其中,用于622万元借款的拍卖物拍卖价格为2408万多元,足以偿还622万元借款本息,故恒达毛皮公司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要求恒达毛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亭湖区检察院要求亭湖区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给该院。
王女士表示,从7月1日到现在,已经过去5个多月,亭湖区法院始终没有回复。“我们了解到,亭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上周还去过亭湖区法院,但是仍没有结果。”王女士说。
12月20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亭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其表示因涉及案情不方便回复。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周姓法官则以需要向政治处备案为由,拒接回应扣押1000万元拆迁款及超期未回复检察建议的情况。
上游新闻记者在工作时间,多次拨打亭湖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电话,均无人接听。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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