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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评论速览 | “暑期免门票”是“丢芝麻捡西瓜”的好生意
2022-06-21 10:22:08 来源:上游新闻

6月21日国内主流媒体观点聚合:

“暑期免门票”是“丢芝麻捡西瓜”的好生意

6月19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消息,即日起至8月31日,8家收费国有A级景区对市民、游客实行免门票开放,包括鼓浪屿上的主要景区。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厦门鼓浪屿以外,武夷山、华山等多个国内知名景区也已面向全国游客免门票。

对一家景区而言,门票经济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是我们的旅游经济不能只看到门票经济一个方面的美好,还需要综合来看旅游经济的方方面面。毕竟成就旅游经济的,绝不仅仅是一张小小的门票。告别对门票经济的依赖是早晚的事情,与其最终被动地放弃门票经济,倒不如早做准备,赢得先手棋。实际上,门票经济对于整体的旅游经济而言就好比是“小芝麻”。真正的“大西瓜”其实是旅游链条延伸出来的产业链:地方特产的热销,地方宾馆的满座,地方餐饮的火热,地方纪念品的“顺手买一个”,这不都是旅游经济的收入吗?最为关键的是,一个能够放弃门票依赖的景区,才是真正地念好了生意经。

红网评论认为,对于旅游景区而言,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让游客因为你的服务项目的吸引力,旅游项目的拓展力,而开开心心花钱。景区只有通过全方位优质服务,让游客的“一次旅程”变成“难忘记忆”,才能更好实现游客的“流连忘返”与“下次再来”。

“监控岗”不是猎奇的近水楼台

近日,四川宜宾某小区一对夫妻在乘电梯时,因看到电梯内没有其他人,便做出了一些亲热举动,结果这一过程被物业公司一名保安做成视频传了出去。目前,该保安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被物业公司辞退。

众所周知,小区管理中可能涉及业主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中工网-工人日报评论认为,如果摄像头背后的有关工作人员,都将手中职权变为近水楼台的猎奇、牟利工具,那么公众安全感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尤需强化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要从行政管理与执法层面构建倒逼机制,要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涉信息的处理行为,通过设禁区、划红线、严处理,织密防范“监守自盗”的保护网,切实保证公众个人信息安全。

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该改了

当买了电影票的消费者因故无法看电影提出“退改签”要求时,往往会被拒绝,大多数拒绝的理由,不是“系统不允许退票”,就是消费者购票时已经勾选同意了“不退不改”协议。电影城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并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发生在济南的案例正是鉴于这样的事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才对电影城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法院也判定电影城拒绝消费者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羊城晚报评论认为,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电影院方面的利益,避免一些消费者滥用“退改签”权益。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具体可以综合考虑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对于电影票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

合规使用“小金盾” 守护儿童用妆安全

儿童化妆品专属标志“小金盾”上线至今已有半年多。据《经济日报》等媒体报道,电商平台上的“儿童化妆套装”有的标注为“化妆品”,有的标注为“玩具”,卖家声称“温和亲肤”“一洗即净”的商品,送检的样品名称却是装扮玩具而非化妆品。

一些商家有意混淆儿童化妆品和玩具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是在逃避国家对儿童化妆品实行的“最严格的监管”,也是在利用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小金盾”是说明这个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的“身份证”,而不是代表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儿童化妆品上市前,除防晒类产品须经注册外,其他类别产品须经备案。

南方日报评论认为,首部儿童化妆品法规和儿童化妆品专属标志的发布,意味着儿童化妆品步入严监管时代。但无论是“小金盾”的特定作用,还是对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的、进行安全评估的、引发不良反应后进行分析评价的,都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儿童化妆品上市后的监督管理,更接近事中事后管理。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意味着:没有一蹴而就的产品判断捷径。

“无理由退货”,并非无理由薅羊毛

一名婚庆行业从业人士花5800元网购60只花瓶,婚宴用完后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发现有使用痕迹拒绝退货,沟通无果后该人士起诉买家要求退货。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早在2014年2月13日,相关部门就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从法律层面赋予消费者网购商品时具有“后悔权”。然而,“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原则、无底线地退货:首先,“无理由退货”不能超过“七天”的时间限制;其次,“七天无理由退货”也不能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再者,还有些商品不适宜这一原则。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文章认为,扭曲“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网购原则,并以此薅商家的羊毛,当然不会受到法律支持。倘若消费者有此劣迹,还可能成为不受欢迎的人,被电商列入“网购黑名单”。所以,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合理利用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和交易的公平,而不能投机取巧。

上游新闻评论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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