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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行?!他的诗歌被人拿去朗诵,还得了一等奖 却没有他的名字
01-06 20:58:0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沉浸在嘉陵江的涛声里,我遥望着天际,那一年的卢沟桥,枪炮声响起,月华在战争的浓云里消逝。……”这首诗歌《请铭记,雾重庆》是重庆市戏剧家协会会员、重庆大学校友刘欢在2015年创作发表的作品。然而,上海戏剧学院官方网站在2018年4月19日登载的一篇文章,却引起刘欢的关注。文章中提到,这首诗歌是由上海戏剧学院主持专业的一位老师指导,与同学们共同创作、完成的朗诵节目。并且,此次朗诵还获得全国大艺展乙组(艺术类)一等奖。

刘欢意识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他将此事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戏剧学院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欢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万元。

他辗转多地走访,在露天食堂和大巴车上完成诗作

拿到判决书的刘欢总算松了口气,持续好几个月的著作权维权让他颇费精力。近日,刘欢向记者说起此事时不乏感叹,不管是从事写作、美术、音乐还是摄影,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被别人随便拿去使用,还被人家冠以姓名,那大家还坚持原创干什么。

2015年9月,正是抗战胜利70周年。当时,刘欢因工作原因,采访了曾在重庆梁平机场担任过机械兵的抗战老兵,在聆听老兵讲述的故事后,激发了创作诗歌的动力,想以此表达不忘历史,珍爱和平。

同年10月,为了创作,刘欢前往多地走访。在重庆,他去过位于重庆南山的抗战博物馆空军坟,还有抗建堂、松林坡大礼堂、“钢迁会”遗址、“重庆之蛙”电台。除此之外他还专程去到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建川博物馆聚落。在建川博物馆聚落的露天食堂和回程的大巴车上,刘欢完成了《请铭记,雾重庆》的创作。

2015年11月,重庆大学以此诗歌作为参赛作品,荣获第17届齐越朗诵艺术节暨全国大学生朗诵大会(以下简称“齐越节”)一等奖,随后,诗歌全文发表在2015年11月14日的“寻声”微信公众号上。在2016年9月28日,该微信公众号上还发布了一篇题为《齐越节|第十七届齐越节一等奖<请铭记,雾重庆>|CNTV版》的文章并附有视频,视频显示朗诵时长为6分53秒。

诗作再次参赛获奖,却成为“别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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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9日,上海戏剧学院官方网站登载一文,题为《驱历史浓雾  逐今夕月华——<请铭记,雾重庆>惊艳亮相全国大艺展》。文章中提到,《请铭记,雾重庆》是由该院团委、学生处牵头,由主持专业的老师指导,经过一年多的进行排练,与同学们共同创作、完成的朗诵节目。同时,在同年4月25日出版的《上海戏剧学院报》一版的文章中提到同样的情况,并称是“我校经典剧目”。

当朋友将这一消息告知给刘欢时,刘欢有些错愕,自己辛苦创作的诗歌怎么成为了别人的作品?还被拿去参赛表演?在这之前,刘欢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根据报道来看,这次朗诵作品还获得了全国第五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乙组(艺术类)一等奖。

刘欢发现,在此次朗诵时,对方还将诗作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动。诗歌中写道:“雾季的重庆屋檐下,盛开着棠棣之花;光明的种子,在阴云笼罩的人心里发芽”,在上海戏剧学院的参赛作品中,被改为“你这宇宙中伟大的力量”。改动的诗句不少,甚至还有将“钢迁会”、“重庆之蛙”两段删去。

“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侵犯了修改权。”2018年5月,刘欢将此事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在10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是否侵权,成为庭审现场争议焦点之一

在庭审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原告刘欢主张被告上海戏剧学院在大赛表演时未署名,被告辩称其并非大赛主办方,无法安排署名,但在向主办方提交的书面朗诵稿中已署上刘欢的姓名,所以不侵害原告的署名权。而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作品的表演者,其在现场朗诵涉案作品时可以指出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其并未指明。主办方的报幕行为与其在朗诵表演中指出作者姓名并不冲突,所以本案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情形,所以侵害原告署名权成立。

而在大赛表演时,对于诗歌内容的删改,是否侵犯了修改权?被告表示,对诗歌作出修改是基于活动组委会对于朗诵时长的要求,而且修改的内容、比例并未导致涉案作品发生实质性改变。所以不存在侵害原告修改权的行为。而法院认为,原告刘欢创作的涉案作品是将建川博物馆、南山的抗战博物馆和空军坟,松林坡大礼堂、抗建堂、“钢迁会”遗址、“重庆之蛙”电台等历史遗迹融入到作品中。涉案作品中关于这些历史遗迹的表达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钢迁会”“重庆之蛙”两段删去,是对涉案作品内容实质性改变。虽然组委会对朗诵时长有要求,但并未限定朗诵内容。所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修改权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戏剧学院立即停止《请铭记,雾重庆》的朗诵行为;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新浪网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刘欢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万元。

针对这一判决,被告方是否会提起上诉?为此记者试图通过电话与上海戏剧学院取得联系,但在1月4日、5日的两天下午拨打其官网上留下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截至记者发稿,去年4月19日发布的一则涉及侵权的作品亮相全国大艺展的新闻,依旧在电视电影学院的官网上发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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