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你会以市场价买凶宅吗?
近日,
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某夫妇以市场价购得一处房产,
事后得知竟是“凶宅”
还是三手的!
夫妇俩认为出售方未如实告知该房屋重要信息,
遂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该起案件最后是如何处理的呢?
市场价买了个“凶宅”
还是三手的
朱某夫妇在金山勤恳工作多年,终于获得购房资格,并想用多年积攒下来的钱在金山购买一处房屋,在金山真正实现安家的梦想 。
2019年11月底
朱某夫妇通过中介,
以131万元的市场价
购买了王某手中的一套房屋,
付清房款后,
两人顺利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3月初
朱某夫妇准备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
在室内打扫卫生时,
恰巧楼上邻居经过,
三人便攀谈了一番。
邻居对夫妻俩买房的行为深感“敬佩”。
“这房子之前一直都是出租的,
上一任房主那姑娘一直吓得不敢来呢!”
朱某夫妇听得一头雾水,赶忙打听,
邻居告知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
夫妇俩听此消息,万分震惊。经过多方打探,终证实该房屋内确实发生过凶杀案。
原来,13年前女业主就被杀害在该房屋内,男业主后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以82万元的市场价购入,付了80万时方才从旁得知该房是“凶宅”,余下的2万也就不了了之。
事后,王某始终将房屋对外出租,直到朱某夫妇购得此房。
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得知真相的朱某夫妇果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协商未果后,朱某夫妇将王某诉至法院。
朱某夫妇
朱某夫妇认为涉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造成房屋30%的价值贬损。他们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涉案房屋。如若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应返还30%的购房款。
王某
非正常死亡事情是发生在自己购房之前,距今已有13年之久,这些并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且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进行的,自己仅在签约时与夫妇俩见过一面,因此默认,中介已将房屋相关情况告知给了朱某夫妇。
此外,为避免争议,当初在购房协议中加了一条“乙方了解此房屋的信息,对此无异议。”遂不同意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中介
中介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中介辩称,当时出售的房屋是四楼,此前一度认为凶杀案发生在二楼,问及王某时,王某也默认了,因此对该房是“凶宅”的事情并不知情。
最终,经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中介的多次沟通、调解,王某返还朱某夫妇30万元房款,中介退还中介费。
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情的房屋,常被称之为“凶宅”。该类房屋并不会对购买者的物理使用造成影响,但因往往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忌讳、恐惧等)而降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
因此,房屋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将相关信息告知买受人。否则,有可能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该类房屋,之后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耗时耗力。
因此,购房者为避免买到“凶宅”,应注意以下几点:
“凶宅”多存在于二手房买卖之中,看中心仪房屋后,应通过多种方式全面了解该房屋的相关信息,例如查询新闻,了解小区是否曾发生过刑事案件;注意低于市场价的房屋出售;询问邻居、所在小区物业、派出所以及中介公司关于房产的相关信息。
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书面明确房屋质量、交付标准等问题,还应在合同中让出售方明确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情,并将此作为出售方的如实披露义务。出售方若未如实披露,则构成违约。
由于信息差以及不对称等问题,相比购房者,中介对房屋信息掌握的更加全面。因此,在购房时可以选择值得信任的中介。中介为撮合交易、获取报酬,必定会尽职调查。此外,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中介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原标题:金山一夫妇多年积蓄买房,竟遇13年前“凶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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