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由郭麒麟、宋轶主演的热播剧《赘婿》,讲述了现代男子江皓辰意外穿越到武朝成为苏家布行的赘婿宁毅,用现代商业思维助妻苏檀儿经营布行,成为江宁首富的故事。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赘婿》别有一番趣味。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认为,剧中情景若放至现代,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剧情一:苏檀儿为拿到家族掌印,让与其有过婚约的宁毅入赘苏家。大婚前一晚,二人达成交易,宁毅愿意入赘苏家帮助苏檀儿拿到掌印,同时要求她拟好休书,待她拿到掌印后,宁毅便可恢复自由。那么,二人的婚姻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官说法:婚姻的效力在法律上包括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情形。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明显不属于无效婚姻,那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概括起来有两种:受胁迫;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显然不符合第二种情形,那么宁毅在婚姻中是否属于受胁迫?宁毅入赘苏家虽并不情愿,但终是自愿与苏檀儿达成交易,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受胁迫情况,因而这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即二人婚姻效力为有效。
剧情二:乌启豪为阻止宁毅与苏檀儿大婚,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手脚,捏造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实。这侵犯了宁毅的什么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几种具体人格权之一,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属诽谤,贬损了宁毅的人格,破坏了其名誉,属侵犯宁毅名誉权的行为。
生活中遇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贬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剧情三:濮园诗会中,因苏檀儿与新门艺馆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契约,乌启豪便截胡苏檀儿,高价预定江宁所有的花魁,致苏氏布行在诗会当天无花魁可用。新门艺馆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订立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否则当事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苏檀儿与新门艺馆的老板达成口头协议,合同已生效,因此新门艺馆构成违约。苏檀儿可要求新门艺馆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义务,也可要求艺馆赔偿损失。实践中口头协议风险较高,发生纠纷时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订立合同时最好签书面合同,或订立口头合同时作好录音及其他证据留存措施。
原标题:从《民法典》看《赘婿》:宁毅和苏檀儿如此婚前交易,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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