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消息,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并不合理的奖酬“约定”降低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的法定义务。法官认为,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职务发明奖酬的企业,将存在诉讼纠纷风险。
5月27日,孙朝旭离职3个月后在新单位正式入职。因为有“前车之鉴”,入职前他和单位约定了职务发明奖酬。
工作25年,孙朝旭有一件让他不痛快的事:他的两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曾3年累计给企业创造效益2亿元,而他拿到的职务发明奖励仅是3个荣誉证书。7年后的今天,当他准备提起诉讼,希望拿到合理奖酬时,代理律师告诉他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同比增长17.1%。职务发明专利同步飞涨,随之而来的企业和员工的奖酬支付纠纷也有所增多。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并不合理的奖酬“约定”一定程度伤害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
企业发明创新能手不知“一奖两酬”
45岁的孙朝旭是辽宁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钳工,双料高级技师。他曾申报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6项,“小改小革”30余项。企业每年都会表彰他为“年度突出贡献员工”,奉上一个荣誉证书。据公司统计,2014年至2016年,他的两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累计给企业创造效益2亿元。
3年来,孙朝旭拿了3个荣誉证书。但直到今年1月份,他才知道法律规定了发明人有“一奖两酬”。
所谓“一奖两酬”,是指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
32岁的胡博拿到了职务发明的转让报酬5000元。他在一家医疗科技企业工作,2017年,他的一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让企业赚到了100万元的转让费。因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这一项,“一项职务发明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0元。”他仅拿到了“一酬”,而这“一酬”也低于按法律规定应得的10万元数额。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期限为10年。即便在期限内,记者采访的发明人冯钰杰在辞职后的第一年就拿不到相应报酬了。企业的依据是自己制定的《专利奖惩管理办法》,“专利奖励与报酬每年度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日之前离职的,专利奖励与报酬不对该发明人发放。”
还有一些职工向记者反映,职务发明转让后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后,企业拒不支付“一奖两酬”;发明人有多个,第二、第三发明人拿不到“一奖两酬”。
“灵活奖酬”成“企业一方说了算”
“员工用企业的技术和物质进行发明创造,企业已经支付了工资报酬,发明的收益当然属于公司。”
“我们公司发奖金,一项发明能给500元~1000元,为啥还要给报酬?”
“企业虽没给奖酬,但是发明人在职务晋升、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都有优先权。”
……
记者随机采访20家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职务发明奖酬情况”时发现,企业与员工分享创新收益的情况并不乐观。一些企业由管理一方说了算,员工敢怒不敢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法律给了所属单位灵活的奖酬支付空间,单位激励力度大的,员工收益多。相应的,单位分享收益不积极的,员工创新不积极,创新后与企业的纠纷也多。”沈阳鸿翔知识产业代理公司法务专员陈凯说。
陈凯以83家沈阳当地企业为样本调研发现,27家约定的奖酬数额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理论上,只要员工同意,约定为零也不违法。”
沈阳一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曹勇表示,近年来,为避免奖酬支付纠纷,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奖酬标准。
“企业可以自主设定奖酬、支付条件和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制定标准。一旦出现纠纷,现有法律法规的效力肯定大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曹勇说。一些企业对职务发明奖酬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内部单方面规定的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和方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致使出现纠纷。
新法明确企业有支付奖酬的义务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1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就明确了企业支付奖酬的法定义务。”曹勇说,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职务发明奖酬的企业,将有诉讼纠纷风险。
曹勇认为,企业在制定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时,不能忽略程序的合法性和奖酬数额的合理性。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发生纠纷,企业还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程序要求。
“另外,如果约定或规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然属于不合理的,法院不会支持这些约定或规定,会综合考虑案件专利的类别、专利的实施情况、专利对于产品的利润贡献、发明人的数量等多种因素。”曹勇还建议,企业在向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奖酬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让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员工也应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入职前或职务发明申请前,就谈好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陈凯说,同时,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一个过程,员工也要宽容对待,积极与愿意共享创新收益的企业协商。
(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原标题:创造效益2亿元只奖3个荣誉证,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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