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带着出生不久的儿子蒋某乘车,遭遇车祸,在医院接受了放射性检查,并服药治疗后,医生叮嘱王某治疗期间禁用母乳喂养儿子,由此引发一场索要“奶粉钱”的官司。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肇事者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奶粉钱”3000元。
事情得从2016年9月1日说起。当天,王某带着出生仅十多天的儿子蒋某乘坐小客车时与余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巡警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检查王某有伤,蒋某无伤。
同年9月1日至29日,王某在医院接受放射性检查,并连续接受药物治疗,医生叮嘱王某治疗期间禁用母乳喂养儿子。之后王某继续服用药物治疗,直到今年1月复诊,医生告知其康复后才停止。
王某称,自接受治疗起,她就一直购买奶粉喂养儿子,不久就回了奶。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王某先后在孕婴店、网店、超市等购买奶粉共计3700余元。
王某认为,“奶粉钱”应由肇事者余某承担,但遭到拒绝。为此,王某以儿子蒋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及其投保公司赔偿十个月“奶粉钱”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无明确规定该案“奶粉钱”的性质,但结合王某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余某赔偿。余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而该笔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十个月的奶粉钱15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明显过高。因为每个人的个体差异不同,有的人产后有奶,有的人产后奶少或无奶,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产后奶水较为充足,足以供儿子食用,且王某是在本地医疗条件最好的人民医院进行的生育,妇产医生应当告知其如何让奶水通畅并避免回奶,而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得知不能用母乳喂养后做到了合理护理,确系放射性检查及药物治疗导致了回奶的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其及时将该情况告知了余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同时,从王某提供的电脑收银小票及购物发票来看,并未完整收集购买奶粉的依据。
由此,综合本案情况,考虑各种因素并存等情况,法院判决由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奶粉钱3000元。
通讯员 殷坤炙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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