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发展,从主城区搬往郊区,由于路途遥远,一些员工觉得上下班不便,这个是不是不去上班的理由呢?28日,在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市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认为单位已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了便利性,如交通车等,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998年7月,邓某入职某电气公司,从2008年10月起工作地点就在某电气公司位于渝北区龙山路的子公司。后来,该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由龙山路整体搬迁至鱼嘴,某电气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交通车。邓某以搬迁给其造成不便为由,一直未到搬迁至鱼嘴后的某机电公司工作。2016年8月,邓某以某电气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几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机电公司系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并非针对特定的劳动者,且搬迁后的地点与邓某原来工作的地点均在重庆主城区北部,距离并非特别遥远。虽然工作地点的变化难免会给邓某带来不便,但整体搬迁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邓某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及配合义务。同时,某机电公司还提供了交通车,为邓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某机电公司调整邓某的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并非不当。邓某以某电气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称,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法院应综合各种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并对劳动者上班提供便利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高院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日渐成为当前民事审判主要案件类型。2017年,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0425件,审结36435件,结案率为90.13%。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重庆三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贯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并重理念,既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为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游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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