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修订草案中加强了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职责。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张敏在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介绍,重庆市现行的植物检疫条例自1999年制定以来,现行的检疫体系、检疫制度已不能适应生态环保和发展经济的需要。
议案中指出,目前国家确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2种,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4种,重庆补充确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种。随着各种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越来越大,修订我市的植物检疫条例显得越来越迫切,同时,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植物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也需要修订植物检疫条例。
修订草案分总则、疫区管理、生产流通检疫、疫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
在修订草案中,加强了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社会单位的检疫责任。
另外,还对生产、流通环节的检疫作了明确规定,以有效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在疫情处理的问题上,修订草案根据“谁所有、谁经营、谁处理”的原则,明确了染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的责任,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议案指出,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基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导致目前植物检疫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对此,修订草案根据我市新时期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充完善了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幅度。
比如草案规定违反调运检疫规定的责任中,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验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验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一下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罗永攀 实习生 沈怀良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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