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消息,店家跑路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该由谁来担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法院判决认定,卖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某家居卖场公司将其经营的一柜台租赁给邓某某经营。消费者梁某某与邓某某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以购买门、锁等商品,货款总额为52万余元,合同尾部加盖有邓某某所在公司与家居卖场公司的收款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梁某某累计付款38万余元,但对方一致未供货。不久,梁某某发现展厅人去楼空,其认为家居卖场公司对商户有监管义务,故对消费者损失负有相应责任,遂起诉要求家居卖场公司退还货款27万余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宣判后,家居卖场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某与邓某某签订的《销售合同》加盖有家居卖场公司的收款专用章,该租赁柜台一直由家居卖场公司经营管理,故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是较为常见的经营形式。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责任。本案提示,柜台出租方应加强管理,从严审核租赁人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华社记者 周闻韬
原标题:重庆:店家跑路 卖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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