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巫溪县人民法院文峰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原告杨某某、被告黄某某分别处以罚款8000元、10000元。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文峰法庭审理时发现黄某某多次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均通过现金向被告交付借款,黄某某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进行了结算后黄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原来出具的借条均未保存。
但根据黄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黄某某多是每月向原告支付8000元的利息,即按照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
经承办法官多次询问杨某某、黄某某案件真实情况,告诫双方应如实陈述后制作了询问笔录,且双方签订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仍坚持否认黄某某按照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过利息。
庭审结束后,杨某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向承办法官坦白其与黄某某串通虚假陈述的,企图欺骗法院的事实。经核实,黄某某也承认了虚假陈述的事实,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经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以及释法说理,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明显构成妨碍诉讼行为,考虑到原、被告的具体行为情节,巫溪法院对原告罚款8000元、对被告罚款10000元。目前,原告已经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向法庭如实陈述,抗辩及举证,如果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诚信是立人之本,诉讼参与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法院将依法惩戒。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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