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酒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糊涂”商家却在庭审中连呼“冤枉”。今(4)日,江津法院发布了一例关于销售“假茅台”的案例。
超市买酒买到两瓶假茅台
去年4月,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的钟某到附近一家小超市花3760元购买了2瓶“贵州茅台酒”。
回家后,钟某发现其包装与以前购买的茅台酒有细微差异,怀疑买到的是假“茅台”,便向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受理后,组织对酒进行鉴定。
经鉴定,钟某购买的两瓶“茅台”确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将这两瓶假“茅台”没收,并对该小超市罚款2000元。
索赔不成告上法院
花了数千元买来的却是假“茅台”,气愤的钟某找到小超市老板张某要求赔偿。
售假的张某也觉得委屈,据张某称,一个月前,他受人之托代卖2瓶“贵州茅台酒”,约定每卖出去一瓶可分得200元钱。在利润的“诱惑”下,张某也未核实酒的来路,便将其放在了自己的小超市售卖。
张某认为,自己是无心之失,并非“知假卖假”,如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只愿返还购酒价款3760元,拒绝进一步赔偿。两方僵持不下,钟某遂将该小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作为销售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进货查验义务,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均不知情,该行为可以推定为明知涉案白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货并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该超市支付钟某十倍价款赔偿金37600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唐予馨 通讯员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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