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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钱雨”数万元只找回三四千 撒钱者能要求拾钱者返还吗?
10-18 14:25:32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10月17日下午,沙坪坝区梨树湾天梨路的一处公路边,不少市民都亲眼目睹了一场“天降钱雨”,大量百元大钞从空中落下,掉得到处都是,一度引起了人群骚动。

当晚,沙坪坝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10月17日13时30分许,重庆沙坪坝区人柏某(男,29岁)在天星桥街道一小区30楼家中吸食冰毒后精神恍惚,从阳台向楼下抛撒现金。接报警后,沙坪坝区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目前,柏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现场居民提供的现场视频中获悉,该居民抛撒了数万元的百元大钞,但最终交还给当事人或者民警的钱大约只有三四千元。其大部分钱随风飘走、被人捡走,还有一部分仍留在高楼的雨棚或者房屋高处。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撒钱,“天降钱雨” 无疑都是对人心的考验,如果贪婪地据为己有,不光是道德上失德,更是不合法,甚至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撒钱者和拾钱者应当分别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为此,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联系上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请他分别从撒钱者和拾钱者两个角度分析其法律关系:

问题一:撒钱者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撒钱行为涉嫌故意毁损人民币和寻衅滋事。

首先,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流通货币,人民币持有者对货币所标识的金额有所有权,但人民币本身的所有权归人民银行,因而故意毁损人民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撒钱者从30楼抛撒下大量现金,难免致人民币污损遗失,显然已经涉嫌故意毁损人民币。

其次,撒钱者抛撒下的大量现金飘落于公共场所,容易造成哄抢、交通堵塞等情形,从而引发危险,扰乱社会秩序,故涉嫌寻衅滋事。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可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问题二:撒钱者可以要求拾钱者返还吗?

答:吸毒致精神恍惚,不影响法律责任,但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据警情通报,撒钱者是因吸毒而致精神恍惚,才抛撒现金。由于吸毒、醉酒均不属于法律限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原因,故而撒钱者在法律上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当时“精神恍惚”为由而免责。但吸毒而致精神恍惚,确实影响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识度,以及对自己意志的控制度,因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认为属于意思表示不完全真实的范畴。

换言之,正常情况下,撒钱本属于对现金权利的抛弃,撒钱者无权要求他人返还,但如前所述,本事件中的撒钱系事出有因,是精神恍惚所致,并无抛弃现金权利真实意思表示,故撒钱者有权要求现金拾得者返还。

问题三:拾钱者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答:拾钱者系不当得利,有返还的法律义务。由于撒钱者并无抛弃现金权利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拾钱者不能合法取得所拾现金的权属,而是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司法实践中,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问题四:拾钱者可能存在不知实情的情况,应怎么办?

答:拾钱者不知实情,误以为是他人遗失的现金,仍有归还的义务。在我国,对他人的遗失物,因该物权利仍属于遗失者,不能查明遗失者则应归国家,拾得人并不能因此而合法占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付迪西 实习生 刘宁

图片和视频来自第1眼-重庆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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