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徐某与陈某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1月9日,徐某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五条载明: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某镇停车用房一个,产权归女方所有。2018年1月11日徐某与陈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停车用房的产权人变更为陈某。
钟某、徐某因共同建房中的吊车租金问题,在徐某与陈某离婚前已发生纠纷。2019年5月15日钟某就该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相关费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徐某向钟某支付租金费用共计30350元。钟某于2019年10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钟某于2020年6月10日向民政局调取陈某、徐某的离婚档案后得知其《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协议,认为该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侵害了钟某的合法权益,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陈、徐二人离婚协议中对停车用房分割的相关约定。
裁判结果
垫江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钟某的诉请。陈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与此同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使得债权人权益落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达到保全其债权之目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增加了几种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在未来的生活中,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为规避债务,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法院: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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