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需要诚信,卖假售假终会自食其果。12月11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涉案者被依法判刑。
据检方指控,去年8月底,张某联系在贵州省贵阳市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秦某(已判决),要求以800元每瓶的价格购买假飞天茅台酒120瓶。
同年9月1日,秦某按照和张某的约定,从贵州省贵阳市向张某发送假飞天茅台酒120瓶至重庆菜园坝汽车站,当日张某向秦某支付假茅台酒货款96000元。
次日,张某安排司机到菜园坝汽车站,准备将120瓶假飞天茅台酒运送至其位于九龙坡区某门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120瓶假飞天茅台酒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价计算金额合计179880元。
庭审中,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20瓶假飞天茅台酒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渝中区法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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