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安委会办公室获悉,日前,市安委办对2020年全市建设领域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梳理了五起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典型案例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自建房“3·4”高坠事故
2020年3月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星寨村,发生一起因农村私人建房施工而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发生原因:
事故责任人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在三层农村自建房(高9.4米、宽16米、进深12米)外墙抹灰施工过程中,违规搭建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且禁止使用的手动葫芦吊固定自制简易吊架作为外墙装饰的作业面,由于手动葫芦吊钢丝上端固定于楼顶雨阳棚的横梁,其拉伸力致使楼顶雨阳棚坍塌掉落,砸向雨阳棚下位于三楼外墙处的吊架,导致正在吊架上施工的工人坠落。
主要教训:
一是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肆意妄为。房主非法用地建房,在收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停工通知后仍然继续组织施工,并且违法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承包人把房屋外墙装饰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工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无专门设计图纸、无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同时未要求高处作业的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导致手动葫芦吊钢丝压垮雨阳棚。
二是地方政府履行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到位。清溪场镇政府分管领导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未作出处理安排,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事故房屋继续施工直至主体完工。
典型案例二:
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6·7”起重伤害事故
2020年6月7日6时40分左右,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嘉陵厂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发生原因:
事故责任公司安排工人用塔吊将盘扣斜杆U型架从桥下转运到桥面,未对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进行有效固定,在转运过程中,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全部滑落,砸中桥下正在作业的两名工人,导致工人死亡。
主要教训:
一是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塔吊吊运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技术交底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规操作行为。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塔吊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施工作业区域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二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认识不足,在塔吊吊运作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三是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巡查排查不力,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存在实际监理人员少于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实际监理人员与备案登记监理不一致、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督促施工单位整治不力等情况。
典型案例三:
云阳县黄岭至长冲道路工程“7·28”坍塌事故案
2020年7月28日8时左右,云阳县外环大道(黄岭至长冲段)3号桥4号墩盖梁试压过程中发生一起盖梁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发生原因:
公司编制的专项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一是盖梁支撑体系设计与相关规范及标准不符;二是构件荷载仅考虑结构自重,施工荷载考虑不足,导致结构强度和刚度偏小;三是结构临界荷载系数小于1,以至于事故发生时结构发生失稳。
主要教训:
一是事故责任公司在事故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对盖梁支撑体系的设计方案与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不符,且更换技术负责人后没有进行技术交流沟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组织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支撑体系验收。施工单位在盖梁试压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现场无施工员,无工程技术负责人,无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监理公司未履行职责。盖梁试压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盖梁支撑体系搭建好后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盖梁支撑体系搭建过程中也没有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是地方政府部门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不深入不细致,日常检查没有结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开展安全检查。
典型案例四:
铜梁区蒲吕钢筋加工场“6·18”坍塌事故
2020年6月18日,铜梁区蒲吕钢筋加工场彩钢棚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钢结构立柱及屋架坍塌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
发生原因:
蒲吕钢筋加工场钢管柱基础预埋钢板上预埋钢筋设置和钢结构的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钢筋埋深直线长50 cm,现场取样测量26-36 cm),吊装作业时受力失衡发生倾倒,造成在横梁上的2名作业人员随同钢梁坍塌坠落。
主要教训:
一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是事故责任公司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钢管柱基础预埋施工,将钢结构安装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未跟进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三是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对彩钢棚安装的顺序、彩钢板吊运和堆放的要求描述不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现场监管缺失。在吊装危险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未落实;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无证上岗。
五是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不严。
典型案例五:
渝长扩能项目YCTJ6合同段“11·22”龙门吊坍塌事故
2020年11月22日,长寿区境内渝长扩能项目YCTJ6合同段在一预制梁场进行门式起重机拆除作业时,龙门吊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名作业工人死亡,2人受伤。
发生原因:
龙门吊拆除人员未按方案施工,在未设稳定措施的情况下,拆除了主梁与支腿连接螺栓,导致整个龙门吊失去稳定,整体坍塌,作业人员从龙门架上跌落,并被龙门吊坍塌结构打击,导致事故发生。
主要教训:
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未安排专人对拆除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排查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是企业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交底制度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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