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为中标重庆市保税港区某小学项目,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一起,商定将郑某某借用到的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拟中标单位,并通过郝某某借用另外3家公司用于围标。最终,甲公司如愿中标,中标金额为1.9亿元。
因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将该案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北区检察院于近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唐某某出生于1967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北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10月15日,江北警方以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将案件退回补侦一次。江北警方于同年1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左右,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中标参与承建保税港区某小学项目,三人约定按照郑某某占股50%、唐某某占股25%、罗某某占股25%的模式进行出资和利润分成,并商定将郑某某借用到的甲公司作为拟中标单位,并通过郝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到厦门某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用于围标。
2019年11月,该项目开标,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借用上述四家公司进行围标,统一报价,但上述公司均未中标,唐某某等人在公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期间提交投诉文书,经复评委员会复评,本次项目流标。
2019年12月,该项目第二次开标,唐某某等人除继续借用上述四家公司外,又借用到丙公司参与围标,并统一报价。本次开标,仅有唐某某等人借用的五家公司参与,其中甲公司的资格审查被评定为不合格,乙公司被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唐某某等人在公示期间又提交质疑,经复核委员会复核,将甲公司的资格审查评定为合格,并将甲公司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后乙公司在复核公示期间提出复核质疑,复核最终结果维持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9亿余元。甲公司中标后,唐某某等人参与施工建设,该项目正处于建设中。
江北区检察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唐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为中标参与项目建设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在中标后实际参与施工建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江北区检察院作出的另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也以相同的理由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不过,中国检察网未公开江北区检察院是否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原标题:重庆男子串通投标中标1.9亿元项目,检方不起诉: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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