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在璧山当代城小区看上了一套房子,于是缴纳了诚意金,后面准备签购房合同。但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合同还没签,开发商却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这让刘女士有些想不通。
刘女士看上的这套房子总价51万9,套内67平方米,她缴纳了1万块钱诚意金。刘女士说,诚意金缴纳之后,2月16号她接到了置业顾问的电话,说可以到售房部签订合同了。刘女士说,2月16号当天她有事,便和置业顾问约定17号签订合同,第二天刘女士去签合同时,却被意外告知,房子已经卖给了其他人。
看上的房子,却卖给了他人,这究竟是什么情况呢?630和第1眼记者也到当代城售楼部采访,售楼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开盘期间房源抢手,2月16号他们给刘女士打去了电话,将房源抢手的情况告知了刘女士,希望刘女士16号当天就能签订合同,但是刘女士没能在当天签合同,于是房子被卖给了他人。
刘女士说,这诚意金也交了,先前也约定好了,突然变了卦,让她无法接受。
售楼部负责人告诉630和第1眼记者,他们当时签订了一份诚意登记协议书,只登记了姓名身份证电话地址等,里面并没有刘女士看上的那套房子的约定内容,也没有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诚意登记协议书只是买房的一个意向性协议书,不存在违约责任。售楼部负责人说,16号开盘那天,他们也将房子销售的实际情况,向刘女士做了说明,刘女士一直不过来签合同,他们只有将房子卖给其他人了。
那么,买房子时经常会有这种缴纳“诚意金”“认筹金”“意向金”的事情,那么收取的这个诚意金、认筹金,意向金能等同于定金吗?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630和第1眼记者查询得知:所谓的“诚意金”“认筹金”“意向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预先收取一定的款项,对购房者许诺一定优惠,享有优先选房的机会,刺激购房者买房的积极性,当代城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取诚意金也是他们的一个销售政策。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法律界人士表示,“诚意金”“认筹金”“意向金”和“定金”相比,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性质,一些购房者被缴纳诚意金,可优先选房等福利吸引,便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诚意登记协议书,但这种协议书,内容非常模糊,重要事项没有约定,不具有合同效力,虽然“诚意金”可以退还,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麻烦。
售楼部负责人说,对于目前这种情况,他们决定以员工价,将另外一栋同面积同价格的房子卖给刘女士。双方经过协商,刘女士接受了这个方案。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陶宇
原标题:买房缴纳诚意金 诚意金是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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