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6日,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110指挥中心转送的举报信息,称将有一批问题猪肉运抵綦江销售。2020年8月27日凌晨,执法人员在綦江区文龙街道512农贸市场路口查获当事人正准备下车销售的2987.5千克猪肉产品(39头猪肉白条,共78块)。经抽样检测,其中16头猪肉产品非洲猪瘟呈阳性。
二、调查与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立案调查,从证据登记保存、产品扣押、收集证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到听证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行政罚款全额上缴,前后耗时10个月,綦江区农业行政执法经历了第一次听证程序、第一次行政诉讼、第一次开出大额罚单。最终,该案圆满结案。
三、法律分析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明知该批猪肉产品无检疫合格证明仍运输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之规定,涉嫌经营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没收动物产品2987.5千克;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捌佰柒拾元整。
2.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本案中,检测出16头染疫动物产品,行政处罚39头(整体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非洲猪瘟为一类重大疫病,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疫点全部控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运输时密封,混装在一起的产品,可能形成交叉感染,必须全部处理。自由裁量过程中,以案发时生猪市价为46.6元/公斤来计算,合情合理。
四、典型意义
有的企业、个人为了蝇头小利,甘冒风险、顶风作案,跨地区贩运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或通过伪造、非法购买动物检疫证明,使得未经检疫甚至传播疫情的动物产品成功获得“合法”身份,从出厂、运输到销售,虽有合格证明但实际并不合格。一直以来,我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涉非洲猪瘟犯罪“零容忍”,突出打击易引发动物疫情扩散的犯罪,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影响十分深远。区农业农村委提供
原标题:经营未经检疫猪肉被罚55万余元 区农业农村委公布一起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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