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一段视频瞬间传遍网络,引发公众不适。视频显示,一对母女被一名突然冲出的身穿雨衣男子从楼道内拖拽进屋,被害人发出尖叫。据山东莱阳警方7月12日通报,犯罪嫌疑人战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离婚”,案发7月6日18时,战某某伺机强行将母女二人拽至室内,“强行与前妻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于事发后潜逃。7月11日,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并刑拘。
一度引发多地警方紧急核实、澄清的“雨衣男”案终于有了个确切的消息,对被过于惊悚的视频引发不适的公众而言,嫌疑人既已被启动刑事追责,外界自当静候结果便可。但从头到尾看下来,“雨衣男”强行入室的案件,却似乎还有一些细节令人如鲠在喉。
视频传出后的第一时间,除了多地警方紧急查证与核实,还有媒体按图索骥追到事发地,当地警方也在第一时间给出回应,除了视频中成年男女“刚刚离婚”以及所谓“离婚后因协商事情产生矛盾”的情况,还有一句被拖拽的大人和小孩“无大碍”的表述……前后说法两相对照,在“强行发生性关系”与“无大碍”之间,可能会有颇为突兀的某种张力存在。
“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
两人于6月16日离婚,无论算不算“刚刚离婚”,都属于法律意义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状态,在此背景下发生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拖拽甚至“强行发生性关系”,都不会因为“刚刚离婚”的前情而有所淡化。更何况,即便是还未正式离婚,只要是在离婚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婚内强奸”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刑事案件的追责程序也已经启动,7月12日,莱阳警方在接受南都采访时明确,男子因涉嫌强奸被立案调查。
正如@中国警方在线在知乎答问中所言,强奸罪的客体为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更别说已经离婚了)。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其实很耐人寻味,当地在第一时间回应外界询问时,下意识给出的“无大碍”说法,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按理,嫌疑人7月11日已经归案并被刑拘,大致案情业已明了,刑拘后次日的“无大碍”说法,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指向已经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情况的本案。因此,“无大碍”所回应的,是不是只是彼时对涉嫌强奸情节尚不知情的公众,又或者是说明被强行拖拽的母女,只是身体“无大碍”?
另一种可能,则是由于所谓“刚刚离婚”的前情,是否一度稀释和弱化了部分经办人员对本案严重性的判断?进一步说,在相当一部分传统观念中,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太多模糊的区间。发生暴力或者非法侵害(甚至已经离婚多时),依然可能被视为在“闹离婚”,而公共救济的介入也因此有所克制。
“雨衣男”暴力拖拽、强行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直至强行发生性关系,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所谓还在闹离婚的“家务事”,误区必须纠正,对极端恶性的犯罪行为更应当严惩。
原标题:暴力就是暴力,无关是否“刚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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