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通过科学的规制框架来强化威慑垄断行为,引导平台合法合规经营。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璞雨为科技创新中心执行董事高钰从互联网反垄断的监管理念、执法方式、环境匹配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她表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市场活力之源。而垄断则会阻碍竞争的正常实现,并最终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经济制度。因此,完善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高钰表示,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在过去相对宽松和包容的环境下蓬勃发展,一方面给用户带来了诸多好处,如“一站式服务”的便捷体验;另一方面,随着平台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少平台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
例如,平台倚仗自己规模和资源聚集优势对创新造成“挤出效应”,甚至个别互联网平台之间还存在着恶性竞争的行为。最近困扰消费者多时的老大难问题,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持续发酵的。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新兴业态,传统的反垄断规则对其具有不匹配性。”高钰认为, 针对数据治理是互联网反垄断的重要方向。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数据被纳入到五大生产要素之一。互联网垄断和数据垄断共生,互联网巨头掌握的海量数据导致其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数据的权益、数据的管理、数据的保护等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数据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核心要素,数据相关的治理成为全球共识。
保证中小企业产品有更平等的入市机会
在完善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上,高钰建议在监管理念方面,要由“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转变为“科学创新”监管,即包含了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过去在互联网蓬勃发展中,审慎包容是必要的,现在我们对互联网生态的认知、对平台企业的认知、对数字经济规律的认知清晰了很多,这时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监管就可以积极作为起来。
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能够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契机,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及时和科学执法,可通过个案树立典型的方式威慑平台的反竞争行为。但执法要注意尺度和边界问题,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基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反垄断执法应作出相应调整变革。
高钰称,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中,需要额外警惕竞争环境的封闭,避免平台的过度自我优待行为,保证中小企业产品有更平等的入市机会,为创新型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空间。因此,为构建互联网持续的创新环境,应促使系统开放,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划分数字化资源的政府监管、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个人管理的边界;定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和国家数据的归属权益。
“通过这些举措的有效实施,以期实现一个充分竞争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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